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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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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第5号)、《*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以及《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发[20*]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残保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规定比例内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保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保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保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交纳残保金数。

第五条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中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安排适应的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已离休、退休和不在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和不在岗人员。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可参照市劳动、人事、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数据核定。

第六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单位收入和上年行政经费结余(结转)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保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疾人劳服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的残保金,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核定,统一委托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并按现行规费征收办法和规定的解缴级次,实行就地征收管理。

中央、省属驻仙桃市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委托授权后,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核定和征收。

第八条残保金征收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就业体检表、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劳动用工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报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审查确认。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二)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查核定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和残保金的应缴纳数额。属市地税局代征的,须将应缴纳残保金单位的名单、应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汇总,传递给市地税局作为征收依据。

(三)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或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确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数,报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定。属市地税局代征的,须将审定结果传递给市地税局,作为征收依据。

(四)每年6月30日前,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和市地税局分别向应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向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或市地税局申报缴纳残保金。

第九条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和市地税局征收残保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财政票据。

第十条残保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残保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残保金的,须在每年5月底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上年底财务报告,送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审核,报市财政局和市残联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按期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市残联和市地税局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残保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和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残保金征收工作专项检查,对拒绝缴纳、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追缴和查处。

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要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对弄虚作假或拒绝缴纳残保金的,要依照《*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残保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残联应按照规定编制残保金预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和省残联备案。残保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残保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按规定用于缴纳上级支出;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适当补助残疾人劳服机构的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和市地税局应切实加强征收残保金的会统核算和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残保金,对未及时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对违反残保金征收管理规定,随意少核、少征残保金,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残保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残保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市地税局代征残保金的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市地税局当年实际征收额的8%进行核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0日起执行,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残保金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