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㈠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㈡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㈠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㈡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㈢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㈣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㈤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在校学生除外);

㈥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㈦其他按当地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低保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260元和280元两个标准执行。

㈠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每人每年280元标准进行救助。

㈡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每人每年260元标准进行救助。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㈠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㈡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㈢工资性收入(包括资金、补贴、福利等);

㈣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㈤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㈥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㈠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㈡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㈢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㈣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㈤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㈥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㈧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㈨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县民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㈠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㈡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㈢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镇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镇政府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季度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镇一柜,一户一档。县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全省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按照省与县7:3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将原“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变更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它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由农村低保财政专户拨至财政涉农资金补助专户,并委托低保对象所在镇邮政储蓄所统发,按季度实行“一卡制”发放到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镇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㈠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㈡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㈢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㈣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