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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招商引资奖惩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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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招商引资奖惩考核制度

为全面评价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规范招商引资考核奖惩,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下达招商引资指导性计划的单位。

二、考核指标

1、绩效指标: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及指导性计划完成情况;

2、工作指标:统计和信息上报情况;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情况;

3、服务指标:招商引资任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服务情况。

三、招商引资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划以外,以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BOT、BT、PPP融资,无形资产投入等各种方式,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资金。主要包括:

1、各类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2、为盘活存量资产并购、租赁、承包我市企业所投入的货币资金,企业债转股股额;

3、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作价的无形资产投资;

4、我市旧城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5、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争取的市外国内各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6、经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我市统计范围,通过努力争取的由中央、省直属企业在我市进行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

7、捐赠的资金和实物;

8、其他经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投资。

以上第4条、第5条、第6条只计招商引资任务,不参与奖励,第8条视认定情况确定是否参与奖励。

四、认定标准

利用外资由市商务局确认,引进内资由市招商局确认。

(一)境外资金

1、独资、合资、合作项目,须领取营业执照,以外商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2、外商增资扩股,以实际到位的增资扩股额计算;

3、间接利用外资,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转贷银行同意衔接转贷的到位资金计算;

4、境外资金到位情况须凭银行进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商务部门登记、认可。

(二)境内市外资金

1、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须领取营业执照,以外方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计算;

2、以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投资的,以外方的实际投入资金计算。

(三)以无形资产投资的,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与合资作价额为准。

(四)考核时,引资单位需附该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工商和税务执照复印件、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且投资者与合同(协议)签署人必须相吻合,否则不予认可。同时出具《*市招商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市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

(五)捐赠款项,以银行转帐单或进帐单为准;捐赠物以评估部门评估报告为准,并附接受捐赠单位的证明。

(六)联合引资,原则上以招商引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为引资单位,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须向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出具共同签字盖章的书面分配意见。对于特殊类型或有争议的投资项目,不能确认界限的,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五、评分标准

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标准,分三大项进行。

(一)招商引资绩效指标(70分)

1、引进的项目已投产或者在建的,以考核时到位资金计算,计70分(按任务数额比例折算,市外国内各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30%折算);

2、有签约项目但未开工,签约金额能达到指导性计划要求,并能提供项目洽谈运作及佐证材料的,加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并已投产运营的,加15分;

4、引进符合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并已投产运营的,加5分;

(二)招商引资工作指标(20分)

1、认真遵守*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制度,计3分;

2、制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计划、落实经费,计3分;

3、按要求定期向市招商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报表及其他统计数据,计5分。

4、主要领导亲自参与招商活动,并有专业招商小组,计3分;

5、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并达成签约项目,计3分;

6、提供重大招商引资信息,计3分。

(三)招商引资服务指标(10分)

1、实行为企业全程服务制度,计5分;

2、做好亲商、安商工作,无投诉事件发生,计5分。

六、考核方式

1、实行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与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相结合,听汇报、查资料与看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2、市考核重点为当年新引进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招商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服务业项目,对各单位当年上报的其他项目进行抽查和随查,县区考核项目重点和标准自行制定;

3、实行分块考核制,对县区与市直单位分别考核,引进内资与利用外资分别考核;

4、考核工作实行月确认、季通报的办法。月确认时间为每月6日至10日,引资单位要把上月引资项目情况报送招商引资管理部门,招商引资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任务单位的引资确认情况进行通报。月确认、季通报情况作为实施年度考核的依据。

七、考核程序

(一)申报程序

1、项目(资金)签约申报。招商引资单位、社会引荐人在项目(资金)签约后,应及时到市、县区招商管理部门登记,填写《*市招商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2、项目(资金)确认申报。项目(资金)引荐成功后,由引荐单位、引荐人填写《*市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提供项目合作双方认可并签署意见的证明,报市、县区招商管理部门审核。

(二)项目(资金)确认程序

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招商局、市商务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效能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等部门配合,组成考核小组。

1、自查自评。各任务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同时将自查结果及本年度引资项目资金证明材料报市考核小组;

2、普查抽查。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招商引资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资料和月确认、季通报的资料和报表,考核小组对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服务业项目进行普查,对其他项目进行抽查;

3、根据普查、抽查结果,确定各单位招商引资实绩,形成初评意见,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4、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和先进个人,县区的评选工作由县区组织,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市直的评选工作由市考核领导小组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八、奖惩办法

(一)奖项设置

1、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奖励

设一等奖1名,颁发“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匾,补助招商经费10万元;二等奖1名,颁发“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优秀单位”奖匾,补助招商经费8万元;三等奖1名,颁发“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优秀单位”奖匾,补助招商经费5万元。

受奖条件:必须完成年度指导性计划。

2、对市直单位的奖励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计划,或引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项目的,颁发“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优秀单位”奖匾,在没有其他一票否决事项的情况下,进行“一票认可”,年度考核直接定为良好。同时,给予招商计划额2‰的经费补助,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按实际引资额的3‰补助(其中1‰作为引资单位的经费补助,其余部分作为引资有功人员的个人奖励)。奖励补助经费由受益财政予以兑现。

3、评选优质服务单位

每年度评选10个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每县区各2个,市直2个,颁发“年度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奖匾。

4、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

每年度评选出50名先进个人,每县区各10名,市直10名,颁发“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证书。

5、对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设置特殊贡献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6、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

引荐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投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鼓励类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投入公益性事业,引荐无偿捐赠,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投入农业产业化项目、旅游、卫生、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社会事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计奖。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后,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予以兑现。

(二)责任追究

1、对已落户*的项目,因投资环境问题或跟踪服务不到位而使投资者投诉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第一年完不成指导性计划的招商小组(服务经济发展小组)所在单位,第二年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第二年仍没有完成指导性计划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3、对在引进资金项目上弄虚作假的,一经调查核实,取消受奖荣誉,追回已发经费补助或奖金,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批评,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