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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建设用地置换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置换中涉及的建设用地复垦。
第三条成立县建设用地置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并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所涉镇政府具体承担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复垦方案,所涉镇政府在县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协助下,编制建设用地复垦具体操作方案,报县建设用地置换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中涉及拆迁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所涉镇政府应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承担项目的镇、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七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依法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八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后,所涉镇政府应及时向县建设用地置换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确认。
第九条所涉镇政府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相关资料,并移交县国土资源部门归档。
第十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申请置换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以及政府另行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经县政府批准,承担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镇可优先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其所涉费用由镇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中,所涉镇政府按时按质完成项目验收的,县政府将按项目决算资金总额的1%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在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