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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巩固全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按照《*县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发〔20*〕30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查违办”),负责监督、指导全县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辖区内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的管理工作由各镇政府负责。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国土资源、*、文体旅游、卫生、工商、广电、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县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四)其它违法建没。
第七条镇政府及县规划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设立公示牌等形式,及时将规划、用地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布,实行阳光操作,便于群众监督。
第八条在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中,各镇政府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具体责任分解到人,依法及时打击违法建设。
第九条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实现日巡查周报告制度。各镇政府要于每周五将资料报县查违办;县查违办每周要将全县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资料汇总后,报送县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规划等建设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发现违法建设后,所涉镇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员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协助做好违法建设的自拆工作。
第十二条违建户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所涉责任单位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改变房屋结构经营)的违法建设调查处罚工作,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二)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生的违法建设调查处罚工作,由县规划局负责;
(三)农村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发生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罚工作,由所涉镇政府负责;
(四)农村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发生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罚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违法建设的拆除,不予补偿。因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发生的费用,由违建户承担。
第十四条对阻碍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的,由*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协助做好其近亲属违法建设行为的劝阻工作。
第十六条各镇政府及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其它责任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依法查处举报的违法建设。对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且经核实无误的,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责任区内的违法建设承担领导责任,对转任或调任其他岗位的,追溯三年期间内的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县政府给予表彰,并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