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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四条县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县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评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县科技奖的评审。专业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县的科技奖励,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授奖范围
第七条县科技奖授予的组织和个人
(一)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程序、生物新品种和新医疗方法等,其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正式生产或实践应用至少一年以上,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
(二)在推广应用和转让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对原有的技术进行改进或创新,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进行创新,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或在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对自然现象和规律有新的发现,或在理论上、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主要论著已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实践应用一年以上,重要结论已为省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的。
(六)与我县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有关人身和社会安全的项目,未按国家规定审批的,不得申报县科技奖。
第三章评审与授予
第八条县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不设等级)。
县科技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科技合作奖不超过5人。
县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受奖单位不超过3个,受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6人,二、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九条县科技奖的推荐单位: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组织。
第十条县科技奖的评审标准:
(一)科技进步奖
1、属国内、省内首创,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已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省市内首创,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市县内领先水平,技术成熟,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研究开发经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作物新品种,创经济效益达到一千万元以上,授予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外地科技人员,在县内帮助工作三年以上,使企业创产值一千万元以上,或开展自愿者服务,创造良好社会效益,授予科技进步合作奖。
第十一条县科技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推荐单位推荐申请县科技奖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县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科技成果评价证书和完整的技术资料,经初审合格的项目,一式二份报县评委会进行评审。
申报项目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县科技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合格的申报材料。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个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县评委会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可以评定科技进步三等奖,并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推荐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合作奖。
(三)县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评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县评委会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票通过;二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投票通过;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
(四)县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五)在规定期限内,单位或个人未提出异议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县评委会决定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县科技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科技奖的侯选人、侯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签署异议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县评委会可以组织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评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县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合作奖的奖金数额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县科技进步奖励记入个人档案,可以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技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参与县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依据《*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