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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县发明专利事业的发展,依据《*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列入科技三项经费预算,专项安排。
第三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70%用于专利申请补助,30%用于专利实施资助。
第四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实行无偿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专利资助
第五条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条件
(一)本县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具有申请专利缴纳的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在本县申请,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证书。
第六条在校学生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凭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全额资助。
第七条资助范围
(一)个人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被批准的专利。
(二)单位被批准的专利。
(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必须是本暂行办法制定以后,批准的专利。
第八条资助标准(单位:人民币)
(一)单位发明专利资助标准:1000元/件
(二)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1000元/件
第九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县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内专利机构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
(四)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委托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办理发明专利资助,采用书面形式报县科学技术局审核。
第十一条专利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批准后资助资金以转帐形式支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批准后资助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帐号支付。
(三)每年11月份,县科技局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专利资助材料,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支付。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金额如数追回,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办理专利资助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