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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巩固殡葬改革成果,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县殡葬管理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镇范围内的死亡人员(少数民族除外)一律实行火葬。对私自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的,由所在村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庭起尸(棺)火化,承担相关费用,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执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条对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在公墓或公益性公墓以外地方乱埋乱葬的,所在村上报镇政府并由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对生产、销售棺木及其它土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土葬用品,并可对生产、销售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棺木及其它土葬用品的,由镇人民政府予以没收。
第五条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社会事务办公室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
第六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罚款。
第七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罚款。
第八条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遗体实施强制火化,拒不执行的,死者原属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其遗属不得享受扶恤金、丧葬费;死者原属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的,其遗属镇政府不予办理有关社会福利待遇;同时,对参与土葬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条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含驻镇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教师、村、社区“两委”干部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实行土葬的,由主管单位或建议上级部门对上述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村(社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年终进行综合考核。
凡全年火化率达到100%,没有一例土葬现象发生且殡改综合考核得分名列前三名的村(社区),镇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元、800元、600元,由村奖励到个人。
对殡改综合考核得分后三位的村(社区),列为全镇殡改工作后进村(社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后进村(社区)中,对有土葬现象发生或私埋乱葬现象突出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分工干部和村包片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建立举报制度。为杜绝土葬现象的发生,镇村(社区)均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凡举报土葬经查属实的,每例奖给举报者500元,奖金由镇政府负责支付,并为举报人保密。镇设举报电话为:
第十三条禁止“以罚代葬”。对违法违规收取殡葬罚款或以收取押金等形式变相收取罚款的村、社区有关责任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