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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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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广告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公共绿地、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彩虹门、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第三条县市容管理局是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建设局会同县市容管理局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定点和建筑质量安全。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未经审批或者不按照审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户外广告应当布局合理、设施安全、文字规范、内容健康,并符合城市规划、美化亮化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县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县市容管理局会同县建设、工商、*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人文景观、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景观效果,并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同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县户外广告设置容貌技术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物与古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六)在城区道路交叉路口自切点起五十米,或者机动车道净空(不包括人行天桥、固定框架等)范围内的;

(七)与交通标志雷同的,易与交通信号混淆的,或者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的;

(八)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在同一道路上设置的,应当做到规格统一、整齐美观。沿街店面招牌应当与同一建筑物上的其他店面招牌风格协调一致,符合美化亮化的要求。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墙体上直接喷绘广告。禁止在城区主干道悬挂商业性条幅。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灯光夜景照明相结合,原则上不得设置无光源的广告设施。

第十条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设置。

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县工商局会同县建设局选择适当地点设置。

第三章设置权的取得

第十一条实行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制度。县市容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资的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县市容管理局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县市容管理局应当招标、拍卖公告。拍卖、招标方案前,县市容管理局应当征求县建设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县建设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出具意见。

申请人应当持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向县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请,参加竞标、竞买。

第十四条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县市容管理局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参照招标、拍卖公告确定的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五条利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设置者应当同所有权人订立租赁或者使用协议,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为本单位进行宣传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可以不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程序。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市政公用设施由城关镇、涡北新城区、涂山风景区、经济开发区全部或部分投资建设的,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收入由县财政按照其投资比例返还。

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美化亮化、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及招标、拍卖工作经费等。

第四章申请与批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市容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场地权属证明;

3、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效果图、施工图,户外广告亮化方案、亮化效果图;

4、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图纸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5、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一)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市容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进行审批。

1、市容受理。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县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怀远县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审批表》,由县市容管理局统一受理;县市容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转递相关。对决定受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县市容管理局应当在决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递工商、建设、公安部门。

3、并联审批。县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意见书,抄送县市容管理局。

4、限时办结。县市容管理局根据县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人与县市容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合同》,缴纳使用费,并填写《怀远县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审批表》。县市容管理局应当自《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发给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经县市容管理局审批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向县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县工商局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县建设局、工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二十一条县市容管理局、建设局、工商局和公安局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时间、期限、批准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垂幅、布幔、飘旗等一般户外广告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但申报材料可以简化。县市容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一)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两年;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五年;

(三)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六年;

(四)垂幅、布幔、飘旗不超过十日;

(五)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交易会、展销会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活动结束之日起七日。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以协议为准;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届满后,县市容管理局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期限较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日)到县市容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原权利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需在设置有效期限内更新画面的,须经县市容管理局进行备案审查,其画面的效果、质地、风格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七条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广告设置者应当到县市容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9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向县市容管理局申请延期。逾期未设置、未完成,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经县市容管理局、建设局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30日的,广告设置者应当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容管理局核准的存留期或者出让期内,户外广告设施归广告设置者所有。除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毁;确需拆除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损失情况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广告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持设施整洁、安全与完好,对陈旧、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加固、修饰或修复。设置期限届满的,应当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

第三十三条县市容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影响安全或者有碍市容观瞻等情形的,应当责令广告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广告设置者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经营业务的,县市容管理局应当收回其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县市容管理局按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县市容管理局按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县市容管理局按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容管理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县工商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工商局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抄告县市容管理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县工商局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到县市容管理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故意损毁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县公安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市容管理局、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具体应用中几个问题的答复》(建法函〔20*〕394号)、《关于执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几个问题请示的批复》(建法函〔1998〕152号)执行。即广告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者长(高)在10米以上,或者虽没有达到前述面积(长度或高度),但在一个地方连续设置5个以上的。省建设厅对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县市容管理局组织进行检查,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