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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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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贫困群众的就医困难,根据《*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和《*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补充规定》的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坚持以大病救助为重点,以定点医疗机构优惠减免为补充,逐步过渡到资助贫困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兼顾给予特殊困难对象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坚持以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低标准起步,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医疗救助对象是:

㈠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㈡经县民政局确认的农村五保户;

㈢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

㈣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农村特困优抚对象;

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医疗救助的范围

上述五种对象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严重烧伤、重度精神病、严重心脏病(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脏病)、急性胆管炎、急性胰腺炎、肝脾破裂、急性胃肠穿孔、急性肠梗阻、肝硬化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爆发性肝炎、严重风湿性关节炎、瘫痪、重症糖尿病、高血压Ш期、红斑狼疮等18种重大疾病在定点医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在*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下同),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社会捐助等个人未承担费用之后,由患者个人自行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超过1000元,并因此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以下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因工伤、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擅自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以及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用于整容、矫形、康复或自购药品的费用;

(四)使用含药用功能的保健品、药酒和各种未列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用制品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医疗救助的办法

(一)对城乡贫困群众患上述18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救助,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病种范围和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二)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部分收费项目上给予一定优惠和减免;

(三)根据地方财政支付能力,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四)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实施定额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以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和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为基础,由县民政局、卫生局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和救助对象公开。

第六条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由供养单位和个人自行负担的费用,按超出部分的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4000元。个人自负住院费用低于1000元,家庭特别困难,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可给予适当临时救助,用于个人支付门诊费用。

对患有慢性重大疾病住不起院且常年需要药物治疗维持生命的特困对象,每年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以内实施定量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全县福利机构五保对象门诊补助每人每年120元。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需要特殊救助的因病致贫对象,只适用于按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持有《**县社会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特困优抚对象救助证》的就医群众进行核实,并提供以下项目的优惠和减免:

(一)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观察费;

(二)住院床位费、抢救费、护理费、手术费、处置费和各种辅助检查费按执行的收费标准优惠50%;

(三)常规性药品按销售价优惠10%。

第七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

(一)县财政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5%的比例,从本级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年0.3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三)上级补助资金;

(四)县民政每年从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商定后,从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用于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建档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八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

县民政局是全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审核审批医疗救助对象,分配医疗救助资金,建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明细台帐,协调解决医疗救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县卫生局负责指导并督促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实行挂牌服务,公开优惠减免项目和标准,落实兑现服务承诺,热忱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及时调度和按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经济开发区和各镇负责审核所属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上报的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接受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告知救助对象办理有关手续,发放医疗救助卡。

县民政、卫生、财政、各镇、**经济开发区、定点医院、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家庭户主或本人凭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张榜公示,并指导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各镇、**经济开发区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

(四)县民政局审批,下发《大病医疗救助卡》;

(五)申请人持《大病医疗救助卡》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定点医院按规定给予优惠和减免。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院出具证明,报县民政局同意并登记,特殊情况下,可先转院再补办转院手续;

(六)救助对象出院后凭《大病医疗救助卡》、医院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正式收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出具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处方、出院记录单、社会帮助情况证明等材料到县民政局核定医疗救助金额;

(七)按比例救助的对象由县民政局将审核批准的救助名单和具体金额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拨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县民政局直接发放。患有慢性重大疾病,住不起院且常年需药物治疗的特困定量对象,由县民政局核定金额,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县民政局直接发放。

第十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

(一)定点医院应按照*省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从事医疗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款物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三)医疗救助对象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四)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发[200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