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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解决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租赁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全县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人均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困难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的13平方米标准以下;
3、持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
第四条申请人家庭人口认定。
1、同一户籍中的家庭成员;
2、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3、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第五条申请人家庭住房的认定。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现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4、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或者转让不满5年的;
5、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以家庭人均13平方米为标准,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按差额面积计算租金补助,家庭为1人的1.5倍计算补贴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
第七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办理的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家庭住房证明、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件等资料;
2、房产局会同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内进行基本情况公示,公示期为20天;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房产局负责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4、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八条建立廉租房租赁补贴专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按规定发放;其资金来源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责任分工。民政局负责提供城镇低保家庭名册,房产局负责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和租赁补贴审批,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及补贴资金发放,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审核把关,监察、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作。
第十条实行资格年审制度。申请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家庭住房等实际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核实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呈送房产局审批。
第十一条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房屋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的;
2、家庭被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满6个月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县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第十二条县房产局作出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决定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擅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回其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补贴标准由房产局会同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国家政策核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20*年1月起县城区开始实施,乡镇实施时间为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