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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处置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建设的;
(二)出让合同未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用地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一但不足三分之二,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前款所称应动工开发面积、总投资金额按核准的分期开发范围确定。
第五条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一)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由闲置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期的原因,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批准延长动工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且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建设延迟的除外,延长期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二)有偿收回。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闲置土地按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评估后,可由政府以协议形式收购储备,也可以公开交易方式重新出让。公开交易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扣除有关税费后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增值部分全部归政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按交易价格扣除有关税费后的剩余额补偿原土地使用者。
(三)安排临时使用。政府安排用于临时公共绿化等公共市政建设,待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安排临时使用期间,闲置土地可视情况减免土地闲置费。
(四)置换。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建设用地。
第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一)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出让合同未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处置闲置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供有关土地的文件和资料并作出说明。土地使用者应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闲置土地的面积、时间、闲置原因等项内容及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
(二)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三)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
(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土地使用者的处置申请,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闲置土地使用者未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期限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或所提出的处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拟订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有关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按照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基准地价的5‰计算(基础设施用地按每月4‰计算)。
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日加收3‰滞纳金。
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后,通报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闲置土地使用者必须缴清土地闲置费及滞纳金后,市国土资源局才能办理土地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发展改革、建设规划部门才能办理立项及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
《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生效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即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并以公告方式予以公示。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处置,按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实施方案》(*府[2*0]16号)和《*市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补充实施方案》(*府办[2*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