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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农惠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农惠农资金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棉花良种补贴、油菜籽良种补贴、优势农产品板块基地建设项目补助、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新型农民科技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以及其他惠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本市涉农惠农支出的各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追加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各镇(含区、处、场,下同)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专项涉农惠农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涉农惠农资金各项数据和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负责项目的实施、督导和验收。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涉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申报
第五条各镇和有关部门应当立足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协调和配合,提供详实的数据和相关材料,积极向上争取各项涉农惠农资金。
涉农惠农资金数据的确认申报,应当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统计。各镇、村组或涉农惠农资金的主管部门是确认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申报数据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公示和确认,确保项目基础的真实性。
第六条涉农惠农资金项目确定后,各镇和有关部门不得改变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及资金用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资金的发放
第七条涉农惠农资金的发放应当坚持“基础做细,程序简单,公开透明,便捷群众”的原则,主要采取“一折通”的形式进行发放。
第八条“一折通”是指在金融机构为农民开设的固定补贴存款帐户,每户一个存折。涉及农户的补贴资金必须通过该存折发放。
“一折通”的支付程序:(一)各镇和有关部门按照各专项涉农惠农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公示和确认,并上报市财政部门;(二)市财政部门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合格后的数据核拨各项涉农惠农资金,实行上折发放。
第九条对于依照有关规定不能通过“一折通”形式发放的涉农惠农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在征得市财政部门的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支付或报账制的方式发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各镇是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和油菜籽良种补贴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涉农惠农资金的第一责任人是项目主管部门。
各镇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涉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督导检查,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对涉农惠农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市审计机关应当对涉农惠农资金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汇报审计情况。
第十三条负责涉农惠农资金存取的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资金安全、方便、快捷地发放到农民手中。
金融机构必须在发放到农户的“一折通”存折上加盖“补贴专用折”专用章,并不得销户。
实行“一折通”发放的涉农惠农资金必须由农户持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一折通”存折到金融机构方能支取。
未经农户本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农户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一折通”存折到金融机构支取涉农惠农资金的,金融机构不得支付,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政府每年不定期开展涉农惠农资金专项执法检查。市纪检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坚决查处,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严格遵守审核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涉农惠农资金的专款专用,促进农业发展、促使农民增收、保证农村稳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或追缴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涉农惠农补贴资金的;
(二)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涉农惠农补贴资金的;
(三)拒不接受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涉农惠农资金。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