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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项城市科学技术奖。项城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在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领导组,市科学技术奖励领导组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领导组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
第八条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我市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
第三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企事业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推荐单位推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领导组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领导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领导组作出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10万元。其中3万元属获奖者个人;7万元由获奖人自由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资金。
第十七条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