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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乐陵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乐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图片和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其他证件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备案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申请,工商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后,给予办理广告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商业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予以审批。
设置临时性户外商业广告须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投资5万元以上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确定。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广告面积的4/5。
第十八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设置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并按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对设置场地进行修饰;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是否续期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决定。
第十九条在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对有偿设置的,补偿费用由设置申请人和建(构)筑物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人应当保持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恶劣天气情况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设置招牌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招牌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核准证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招牌的设置应按《乐陵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制作,做到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招牌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繁华地段和广场、车站等重要地段招牌的设置,应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规划设计。招牌设置者应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标识。
第二十六条每个单位只能设置1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1个场所或1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第二十七条招牌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九条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条招牌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商业广告,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不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的,或者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户外广告面积1/5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三)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利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未经综合验收投入使用或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维修、翻新的,或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