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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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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第三产业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市委发〔20*〕15号)精神,规范第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投资额以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为准。

第三条市政建设费是指投资项目规划报建时,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由市政建设费征收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享受市政建设费优*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是省、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报经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登记备案确认。

(二)项目投资额必须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

第五条项目投资额由下列费用构成:

(一)项目用地成本费;

(二)项目工程建设费(含土建安装费和装饰装修费);

(三)与项目配套的设备、用品费;

(四)项目配套设施费(含道路、供排水系统、人防工程、消防系统、供电系统、园林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五)项目前期工作费(含工程概、预算编制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招投标、勘察、设计费);

(六)预备费(或不可预见费)。

第六条项目投资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核算,并编制项目投资额报告书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以报告书编制的项目投资额为依据核准项目投资额。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按核准的项目投资额,享受市政建设费优*:

(一)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80%缴纳;

(二)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70%缴纳;

(三)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60%缴纳。

以外汇投入的,按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优*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二)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投资额报告书。

第九条发改部门应从收到项目优*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核发《**市第三产业项目市政建设费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政建设费征收部门应依照发改部门核发的《优*通知书》核定的项目投资额,在项目单位申办规划报建手续时,按优*率计征市政建设费。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采取夸大投资等手段骗取优*的,由发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补交市政建设费。不按期改正和补交市政建设费的,5年内不予享受项目优*,并在下一项目报建时补收市政建设费。

第十二条咨询机构在进行项目投资核算时弄虚作假或核算严重失实的,由发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予受理其编制的项目投资额报告书。

第十三条负责项目优*办理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优*工作过程中,不按实际核准项目投资额,故意夸大或缩小项目投资额,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损害政府或项目当事人利益或声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