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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健康开展,保障服务对象投诉、举报权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投诉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风行风信箱”、*市监察局网站“在线举报”、*人民广播电台“行风热线”、各部门监督投诉电话、投诉信箱以及邮寄信件等渠道,向被投诉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市监察局进行投诉。收到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政务公开专门机构负责政务公开群众投诉的登记、转办、反馈及汇总;各有关单位负责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咨询的办理和回复(匿名除外);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的协调和督办。
第六条对政务公开群众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有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务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时限;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时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第八条有关单位受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后,转本单位下属单位办理的,该单位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时限处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的单位,由受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市监察局督促该单位及时办结。
第十条对不按规定办理举报、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