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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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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简称通畅工程)建设,强化工程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畅工程建设,是指使用以奖代补资金及其配套资金将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按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成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提高路面等级和通车能力。

第三条通畅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通畅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责权利一致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畅工程资金争取、设计文件审批、计划项目申报、施工技术培训和指导;组织项目设计和指导项目实施,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组织交(竣)工验收,核拨资金并监督管理使用。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为通畅工程建设的业主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日常管理;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管理使用,保障通畅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通畅工程建设计划按照*州交通局批准报省公路局备案的《*州农村公路规划图集》执行。

第八条通畅工程计划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上年10月以前向县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州交通局、县人民政府年度建设目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申报的通畅工程计划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入全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路基已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改造到位;

(三)组织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四)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五)制定了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定下达的计划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和完工,未经许可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已完成拟建项目路基改造的,由乡镇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路基质量验收,对具备开工条件的下达路面工程开工通知书。

(二)路面建设工程开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书。

(三)路面建设工程开工前,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通畅工程项目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工程发包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项目转包和违法违规分包。

第十三条通畅工程当年开工,当年完工,路面建设不得跨年。油路9月底以前完工,水泥路10月底以前完工。

第四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要加强通畅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制定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保证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五条通畅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一)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

(二)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自检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必须责任到人。

(三)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和、计量等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施工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确保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工程实体质量非常规检测和交(竣)工检测所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所有通畅工程建设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施工单位、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履行通畅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项目确定质量监督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重点检测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监督检查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并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质量进行巡查,实施动态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纠正或责令停工整改,并定期将检查情况在全县通报。

(二)通畅工程质量监督期从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始,至竣工验收鉴定时止;简化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程序,质量监督达到全面覆盖。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对通畅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沿线村民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参与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通畅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第五章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及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通畅工程建设交工、竣工验收以《*省通村公路验收办法》和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条件进行:

(一)通畅工程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合并为一次进行交竣工验收。符合交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乡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县交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州交通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交通厅最终验收。

(二)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全部完工,施工现场清理完毕,技术资料整理结束,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

2、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办法编制完成;

3、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完成。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年度通畅工程所有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以奖代补资金。没有全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通畅工程建设资金按14万元/公里补助,资金补助以乡镇年度全部工程项目为拨付单位,不按路段分别拨付;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后,按照“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乡镇、村负责管理与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