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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彻底杜绝"五乱"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的人员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包括:(一)对外来投资者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二)未经批准对持有"绿卡"的外来投资者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查封、冻结、扣划外来投资企业财产和帐户的;(四)无理拒付、随意延压结算票据行为,使企业蒙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县委、县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以及各自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落实的;(六)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为企业办妥审批事项及证照的;应在服务中心内办理的审批事项及证照而不在服务中心办妥,让外来投资者自己跑部门、单位的;(七)因帮扶单位工作不力、对企业帮扶不到位而耽误企业正常、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因对企业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导致同一问题反复投诉的;(九)执法部门对辖区内发生扰商、侵商、损商、坑商等破坏经济环境行为查处不力、不及时或故意袒护,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对可能影响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的行为(如供水、供电、市政施工、通讯等),因不预先告知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县管单位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且查证属实的,实行"红卡"登记制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红卡"上签字。发生一次,给予当事人下岗一年处理(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标准发生活费),分管领导通报批评,上门检讨,挽回影响,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发生两次,分管领导免除职务,诫勉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上门检讨,说明情况,挽回影响,罚款300元,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发生三交,分管领导免除职务,诫勉主要领导;对任期内发生三次以上破坏发展环境行为的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理。
第五条垂直管理单位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且查证属实的,发生一次,对该单位和当事人在电视上公开曝光,给予黄牌警告,并向社会公开宣布当事人为"不受云梦欢迎的工作人员",分管领导上门检讨,挽回影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对发生两次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对单位和分管领导在电视上公开曝光,并向社会公开宣布分管领导为“不受云梦欢迎的领导”,主要领导上门检讨,说明情况,挽回影响,罚款300元;对发生三次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对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公开曝光,并向社会宣布主要领导为"不受云梦欢迎的领导"。凡被宣布为不受云梦欢迎的领导,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调离。
第六条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任何检查和处理,都必须得到县纪委、监察局批准。
第七条对以上违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处理,先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查,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的实施与全县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评挂钩,凡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