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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经济、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镇、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辖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的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民爆器材销售企业负责组织采购、运输、储存、销售民爆物品。
市爆破作业单位负责民爆物品配送、爆破作业、清退收存(含临时存放点储存)“一体化”服务,对相关重点企业实行民爆物品配送、清退收存服务。
市民爆器材使用单位为矿山企业等合法生产单位及临时审批单位,接受市爆破作业单位爆破服务。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民爆器材销售企业必须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爆器材销售企业必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局备案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必须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局备案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第八条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向*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帐户;使用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建立使用单位档案。
个人建房、乡村公路维护、农田基本建设、管道敷设等临时工程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由村(居)委会或施工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派出所审核,报当地政府签署意见后,交*局审批备案。
*局建档备案后,上述单位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申请表》,由当地派出所签署意见,送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爆破作业服务,并与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签订爆破作业合同。
第九条爆炸作业单位接受使用单位申请爆破作业服务后,凭使用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申请表》到*局审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爆破作业单位向民爆器材销售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由押运员或爆破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领取手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到爆破现场,由爆破员依照《爆破安全规程》并在使用单位安全员现场监督下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一条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时清退收存。作业单位的爆破员应当于当日或当班作业结束时,与使用单位安全员共同清点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办理清退收存手续后,及时退回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仓库。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分别建立详细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登记台帐,规范领取、发放、爆破作业、清退收存手续,准确掌握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流向。登记台帐应当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要如实将本单位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国家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设立运输配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等相应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销售、保管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爆破作业人员经黄冈市*局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十七条市*局负责指导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派出所对本辖区的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整改不安全隐患,查处涉爆违法案件,对申请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单位的安全情况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各镇处、*、工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非法从事爆破作业、违规使用爆破物品以及存在不安全隐患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局应当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
第十九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