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防护林木营造和管理制度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防护林木营造和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防护林木营造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长江干堤防洪安全,发挥护堤护岸林木的防洪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黄广大堤、*长江干堤、利丰堤、百米港坝。

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河道堤防工作,其所属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市长江干堤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

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河道堤防管理总段做好长江干堤防护林木营造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干堤防护林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防护林木营造和管理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第五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堤防加固后(19*年元月以后)内外平台及外滩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实行河道管理单位“自植、自管、自受益”的原则,严禁其他任何组织与他人签订防护林营造管理协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六条防护林营造应当根据我市长江干堤内外平台及滩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大堤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城市绿化、美化,规划好栽植林木品种。

第七条护堤护岸林木更新采伐,由河道管理单位提出年度采伐计划,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持证采伐。

第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采伐共有的林木除外)。

对护堤护岸林所取得的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规定提取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结余部分主要用于护堤护岸林的营造、管理、护堤和护岸的维护。

第九条沿江村民在防护林中套种耕作,必须与市河道管理单位签订林间耕作协议。

第十条禁止在防护林中焚烧杂草、桔杆等物料。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防护林木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在防护林营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二)在防护林中从事其它生产经营等活动,损害防护林,影响防护林正常生长的;

(三)其他损害防护林木及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实施经济罚款,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至五倍的标准执行,但最高的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或由森林公安机关按照违反森林法规的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