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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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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组织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3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企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村会计业务的镇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全市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

第二章村级会计委托服务

第四条全市村级组织会计业务实行委托服务。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向镇处财政所申请,并与财政所签订委托协议。

第五条各镇处财政所内设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会计业务,集中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同时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企业财务进行指导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农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对农村财务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各项资金。

(三)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收支和往来明细分类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记账,定期与村报账会计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四)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移交给村委会。

(五)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供村委会按规定向村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取消村委会银行账户,由中心集中开户代管村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

第六条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会计人员管理

第七条会计人员配置。中心配备总会计1名,资金会计1名,票据会计1名,根据所辖村委会数量设立记账会计2-5名,分片负责管理农村会计工作。村委会只设置1名报账会计。

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要求。总会计、资金会计、记账会计由熟悉业务、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票据会计由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岗位职责。

总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计、核对记账会计与银行(信用社)之间业务往来;核对资金会计所管的村存入专户资金与银行(信用社)之间业务往来;审核村级发生的各项支出;汇总记账会计的财务月报、季报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及时编写财务分析报告和资金运行报告。

资金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规定设置村银行存款账户,核算代管现金和存款以及与村级的资金往来,并及时向记账会计和总会计上报资金流量报表。

记账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分村设置会计帐簿,核算与村报账会计的业务往来,编制各村财务月报、季报表、财务分析及资金运行报告,并及时反馈到村,督促村每季实行财务公开。

票据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设置票据登记账簿,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和保管工作,定期对中心会计人员领用收据予以缴销。

村报账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备用金领取与核销,村级收入、支出计划及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及时与中心办理收支结算,以及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统计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等分户台账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财政所(中心)应实行会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会计人员确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村报账会计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因换届发生会计人员变动,或因不适应财会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经村两委研究,报镇处财政所,按程序办理离任审计移交手续,除此外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心的会计、村报账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农村会计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章财务预决算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在镇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在每年年终根据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禁赤字预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十四条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方案,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处政府和财政所(中心)审批后才能对原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财政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各村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向镇处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款及村委会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凡属村级集体资金必须由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中心应将村集体各项资金全部存入中心涉农专用账户,不得擅自调入其他银行账户,更不得转借、挪用。

第十八条村级集体资金的收缴:

1、村级组织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及时将资金存入中心涉农专用账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中心办理收入报账手续。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按市减负办审批的方案,使用《农村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凭证》,由各村自行收取,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及时报账、张榜公布”的原则执行。

3、村组发包收入以合同签订金额为依据,其它各项收入按收入实现制原则,及时将资金存入中心涉农专户。

第十九条村级支出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日常支出实行审批审核制,各镇处根据村规模大小和村级经营收入实际,依据本办法确定本镇处内各村支出审批审核限额。

第二十条中心根据村级经营收入规模,向村委会发放500元-3000元的备用金用于零星开支。

村级经营收入(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核定备用金500元;村级经营收入(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核定备用金1000元;村级经营收入(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核定备用金最高不能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的各项支出由村报账会计将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向中心报账,中心根据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办理支出结算。对零星支出,由中心向报账会计补足备用金;对涉农补助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工资、农户拆迁补偿费等涉及个人的支出,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帐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村应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或登记簿、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增减变动时入账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凡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处财政所审核。变卖或核销集体固定资产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处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核销资产及时调整账目。

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应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市场规则运作。集体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处财政所审核。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应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建立集体资源管理增效责任制,各镇处财政所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力度。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对造成集体资产和集体资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者追究赔偿责任,损失较大的,除负责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集体资产和资源采取发包、租赁经营和拍卖经营权等方式,以发挥其效益,增加集体收入。承包者损坏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价赔偿。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级集体企业、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各项工程的招标,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处政府审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签订标准书面承包合同,合同由甲、乙双方和鉴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严禁口头约定。所有承包合同一式三份,村、承包(租)方和鉴证方(财政所)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上交收入不得随意变更和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和减免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通过决议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工程类承包合同的履行,必须凭发包方验收合格报告单及工程完工结算单,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财政所要督促配合村级组织定期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工作。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财务监控制度。中心应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加强对票据和账务处理的审核监督,季末必须向市财政部门汇总报送村级财务报表。市财政部门及时掌握各镇(处)村级财务运转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处中心和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列入财务计划,各村必须将表决结果报镇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备案,作为财务的审核依据。

第三十二条实行村级民主理财制度。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村民主理财小组由一定数量的村民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并对村财务有知情权、监督权,对村财务收支有审核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

第三十三条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中心每季度向村委会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账,供村委会按程序公开,公开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村委会每年年终应按有关规定,将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质询,由中心在一定时限内予以解答。

第三十四条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村级年度财务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村主要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工作,可以委托基层财政所进行审计,必要时,市审计局每年选择部分村对主要干部开展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抄送镇政府、办事处、市财政局,并向村民公开。

第九章票证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级组织各项收入的收取,除按规定必须使用税务收据外,一律统一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村级取得收入时确需使用税务收据的,必须到中心登记备案,所取得的收入全额存入中心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分为《农村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凭证》和《农村经济组织专用收款凭证》两种。其中《农村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款凭证》只适用于村集体在经本村代表通过、经市减负办审批后,向本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不能用于其它款项的收取。《农村经济组织专用收款凭证》适用于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和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实行“限量领用、以旧换新、定期缴销”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村级组织和中心要妥善保管村级的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档案资料,做好村级经济活动的资料保存工作。

第三十九条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查阅村级会计档案,须经中心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凡有平调、截留集体资产,改变集体资产产权,非法以集体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违规低价处理、转让集体资产等行为之一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至500元罚款。上述各项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三个月以内的,由镇处财政所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挪用、侵占金额10%至30%的罚款。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凡不执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度,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构成违纪的,予以纪律处分。有违反《会计法》行为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中心负责人及会计人员有违反村级会计委托制规定行为的,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有违反《会计法》行为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