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水利局干堤堤顶混凝土路面管理制度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水利局干堤堤顶混凝土路面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水利局干堤堤顶混凝土路面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维护长江干堤堤顶混凝土路面及设施完好,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大堤、*长江干堤、*港东坝。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堤防工作,其所属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市长江干堤堤顶混凝土路面的管理。

全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河道堤防管理总段做好堤顶路面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干堤堤顶混凝土路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堤顶混凝土路面限行管理

第四条堤顶混凝土路面管理应当根据我市长江干堤堤顶混凝土路面现行管理实际情况,规划好路卡设置,实行限行管理。

为保护市民在大堤上休闲的人身安全,武穴城区段(1号路至5号路)混凝土路面对机动车辆实行限时限速行驶。

第五条港口、码头等单位或个人跨堤运输,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害堤顶混凝土路面,无法避免损害的,必须与河道管理机关签订堤顶混凝土路面维修养护协议,由损害者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六条凡需要在堤顶混凝土路面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批准,严格按批准规定的堤段行驶。

第七条严格限制五吨以上的载重车辆上堤行驶,确确需在堤顶公路临时行驶的,必须向河道堤防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通行。

第八条堤顶防汛路面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堤顶防汛路面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不得违规向行驶车辆征费。

第三章堤顶混凝土路面管理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顶路面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焚烧物料,以及从事其它损害路面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堤顶路面上的拦车墩(卡)、里程牌、界碑、险工标牌、警示牌、防汛哨屋等设施,由河道堤防管理机关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堤顶防汛路面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在堤顶混凝土防汛路面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在堤顶路面上行驶的5吨以上的载重车辆,不服从堤管人员管理的;

在堤顶路面上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和焚烧物料的;

其他损害堤顶管理设施、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实施经济罚款,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至五倍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所有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部门依法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