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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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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监督和管理,提高重建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重建资金的使用行为,确保廉洁救灾,阳光重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县灾后重建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对灾后重建资金监督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全程监督和依法查处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建资金监督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对灾后重建资金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报请县政府立项,并组织实施;

(三)受理对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严肃查处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管理、使用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涉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灾后重建资金重大项目实施专项检查;

(三)规范恢复重建物资采购活动;

(四)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为安全有效运用灾后重建资金提供重要保障;

(五)受理对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上级组织实施对口援建资金和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三)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受理对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条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的收集、汇总和初审;

(二)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立项资料的转报;

(三)研究制订加强灾后重建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受理对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条对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确保使用到计划项目上;

(二)建立健全会计帐目,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严格遵循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公开、公示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考察、论证、审核程序是否完备,审查审核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履行了项目立项、招标事项核准、申报、审批程序,有无越权申报、越权审批、超出使用范围审批、违规招标和政府采购等问题;

(三)项目确定、资金分配是否合理;

(四)灾后重建资金是否严格按项目进度拨款;

(五)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六)资金拨付及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回扣、贪污、受贿、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

(七)用款单位是否按照确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有无套取灾后重建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使用项目的问题;

(八)用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九)用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过程公开制度。灾后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验收,都要实行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灾后重建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制度。灾后重建资金拨付后,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人跟踪监管;

(三)灾后重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将灾后重建资金列入重点审计、专项审计和年度财务审计内容;

(四)灾后重建资金专帐专管专用制度。使用单位要对灾后重建资金实行专帐、专管、专用制度;

(五)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六)各职能部门选项跟踪制度。各职能部门除定期不定期对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外,每年都要根据情况选定1-2个项目进行跟踪;

(七)民主监督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等作为灾后重建资金使用监督员,定期向他们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八)舆论监督制度。对灾后重建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特别是灾后重建资金检查情况、年度审计情况、项目验收情况、年度完成情况等,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私分、挪用、挤占、截留、滞留灾后重建资金;

(二)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灾后重建资金;

(三)擅自扩大灾后重建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以考察学习等名义挥霍浪费灾后重建资金;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灾后重建资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监管单位及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等拨付灾后重建资金;

(二)擅自动用灾后重建资金;

(三)其他违反灾后重建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和党纪政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法规的;

(二)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

(三)串供或者涂改、伪造、销毁、隐匿帐表凭证的;

(四)干扰、妨碍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以及其他人员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加重、从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商财政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和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x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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