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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农村清洁生产,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农村经济与农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农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又可合理使用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投入品,保护农业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与措施,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耗最少的人类生产活动,将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
第二条农村清洁生产的目的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解决农业经济增长和农业环境污染的矛盾,依靠科技进步,通过生态农业技术的配套应用,以较少的投入,最佳的资源配置,最佳的农业污染控制技术,实现最佳的生产效益,达到农村经济与农业环境同步发展。
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以及从事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农村清洁生产。
第四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清洁生产的组织与实施,负责农村清洁生产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面推广和实施生态农业标准化栽培模式、推广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稻鸭共生”技术、“猪-沼-稻(菜、果)”技术、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技术,禁止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六条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的种植过程中及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后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普及病虫害物理防治技术与生物防治技术相结合的科学防治方法,减少农药使用次数与数量。
第七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提倡使用可降解、易回收的农膜,对不易降解的残膜,生产者应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应集中倒入回收箱,严禁乱丢乱弃。
第八条禁止在基本农田内随意倾倒、弃置、堆放有潜在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在其他农业用地中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须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农业环境的措施。
第九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采取沼气发酵、堆肥处理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禁止未经处理随意排放。
第十条农村生活垃圾建立“分类回收、集中处理”制度,对可以降解的谷物、谷壳等生活垃圾采取堆肥处理或进入沼气池处理;对不可降解的垃圾如玻璃等采用集中回收;对有害垃圾则集中回收处理。
第十一条对农村生活污水要因地制宜采用沼气池处理技术、人工氧化塘技术和人工湿地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对实施农村清洁生产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和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