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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兴工强县”战略目标,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兴工强县战略的意见》(*发〔20*〕7号)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发〔20*〕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全县规模工业企业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全县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规模工业企业。
二、奖励办法
1、入库税收奖励。①对企业年实缴税金在50-100万元的且较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按上年度缴纳额基数的1%和增长部分的2-3%奖给企业(增长幅度15%-25%奖2%,增长幅度25%-50%奖2.5%,增长幅度50%以上奖3%);②对企业年实缴税金在100-1000万元的,按上年度纳税额基数的1%和增长部分的2-3%奖给企业(增幅20%以下奖2%,增幅20-50%奖2.5%,增幅50%以上奖3%);③对企业年实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厂一策”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工业园内规模工业企业必须以入园时与县政府所签协议中的纳税基数为前提,保底税收)。
2、技术创新奖励。对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3、名牌产品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名牌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4、管理创新奖励。对当年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保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5、推新工作奖励。每年对企业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排名第一的企业,奖励2万元,并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红旗企业”称号;考核结果排2-3名的企业,各奖励1万元,并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先进企业”称号。
三、奖励方式。每年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或工业工作会议上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
四、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五、考核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在次年1月10日前向县工业经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获奖项目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工业经济局初审符合条件后,由企业填报好《奖励申报审批表》交县工业经济局;(2)部门会审。由县政府办组织县工业经济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农业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奖励项目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奖励意见;(3)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其他事项
1、有偷逃税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2、有其它骗取奖金的虚假行为,查实后,先由企业退回奖金,然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签订了税收目标责任状的企业,未能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县政府将取消对企业的奖励。
4、对企业年实缴税金100-1000万元,未签订税收目标责任状的企业,当年实缴税金比上年度下降的,县政府将取消对该企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