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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要求公开、公正、透明、一视同仁。
(二)合法合理原则。核定标准应参照本规定,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同类同征原则。分类核定征收标准,对于同类违法生育情况,应当实行同标准征收。
第二条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
社会抚养费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管理处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征收。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之规定,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确定如下标准。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2倍至3倍的标准征收;
1.农村居民中以农业生产为主,没有外出务工、经商的;
2.因计生部门疏于管理而违法生育的;
3.违法怀孕后,主动到计生部门终止妊娠或通过做工作同意终止妊娠,但因身体原因或技术原因,区人民医院、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省、市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违法生育的;
4.违法收养子女的;
5.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4倍至5倍的标准征收。
1.农村居民中外出务工、经商者违法生育的;
2.违法生育子女后没有报告当地计生部门超过一年的;
3.拒不参加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组织的孕环情监测,违法生育的;
4.以逃避违法生育处罚为目的,转移藏匿财产的;
5.拒不终止妊娠又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违法生育的;
6.农村居民中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收入的;
7.农村居民的党员、干部或社会公众人物。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6倍的标准征收。
1.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违法生育行为,但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
2.骗取《生育证》违法生育的;
3.城镇居民中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收入的;
4.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
5.所在村(居)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生育的;
6.以威胁、要挟手段导致违法生育的;
7.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四)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
1.属农村居民的,按6倍征收;
2.属城镇普通居民的按7倍征收;
3.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8倍征收。
(五)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六)凡具备征收标准中两种以上情形的,按最高标准征收。
(七)本规定所称“实际收入”,如无法核定或低于所在地人均纯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人均收入为准,城镇居民以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决定程序
(一)拟按照3倍及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签出初审意见,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负责人核实后由局长审签。
(二)拟按照4倍及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签出初审意见,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拟按照6倍及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凡违法生育的党员、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按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依法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六条本办法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