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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其城(村)镇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村居民建房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户主申请,分区域申报,属地履责,现场勘验,二集中审批,会议决定。
二、领导机构
成立*区村居民建房联合审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联系城建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区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分局、区城管局、区监察局、森林公园管理处规划建设科等单位负责人和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分管城建工作的副主任及索溪峪土家族乡、天子山镇、中湖乡、协合乡分管城建工作的副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规划分局,由区规划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组成单位按区规划分局2-3人、区房管分局2人和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管局、区监察局各1人相对固定。各乡镇处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三、审批范围
审批的范围共分为3个区。即核心保护区(面积217二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174.0平方公里),建设区(面积6.3平方公里,包括索溪峪城镇规划区、中湖乡镇规划区及天子山村镇规划区)。
四、审批对象
1核心景区:属本地世居户,现有住房因天灾、年久失修达D级危房标准、不能居住且无其它住房者;经国土资源部门勘察确定的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住户。
2缓冲区:属本地世居户,现有住房因天灾、年久失修达D级危房标准、不能居住且无其它住房者;经国土资源部门勘察确定的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住户;无房户;人均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住房拥挤户。
3建设区:属本地世居户,现有住房因天灾、年久失修达D级危房标准、不能居住且无其它住房者;经国土资源部门勘察确定的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住户。
五、审批程序
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其所在地村(居)委会初步审查把关后,分别报森林公园管理处规划建设科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森林公园管理处规划建设科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定期向审批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审批领导小组现场勘察鉴定,集中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分别由森林公园管理处规划建设科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于以公示一个星期,接受群众监督。公示通过后形成报告(附花名册)报请审批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再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六、审批时间
索溪峪土家族乡、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每一个月审批一次;森林公园管理处、中湖乡、协合乡、天子山镇每两个月审批一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