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业局食用菌菌种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了规范我县食用菌菌种市场,确保我县食用菌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广大菇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县蔬菜管理局是我县食用菌管理部门,负责全县食用菌产业规划、行业管理、技术指导、技术培训、菌种管理、生产协调等工作。
二、本办法所指的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主要包括在我县种植规模较大的双孢蘑菇、大球盖菇、金针菇和香菇等菌种。凡在*县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四、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各食用菌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县蔬菜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统一上报办理。①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蔬菜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厅核发,报农业部备案。②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蔬菜管理局核发,报省农业厅备案。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均不得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母种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的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农业厅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六、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省农业厅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七、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蔬菜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品种特性介绍;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八、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一年一审。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九、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
十、禁止无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2、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本办法中所称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特性的简称,包括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线、氧气等环境条件的要求,抗逆性、丰产性、出菇迟早、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及栽培习性等农艺性状。
十一、*县蔬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负责查处生产、经营假、劣菌种的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1、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2、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菌种过期、变质的。
十二、菌种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不仅要认真把好菌种质量关,还要负责搞好所供菌种的生产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实行从供种到生产的技术跟进服务工作,做到随叫随到,做好食用菌生产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三、对于违反《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进行菌种生产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