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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我镇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及时预防和化解我镇拖欠或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等问题,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工人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市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从事建设、施工的企业(包括承包人、分承包人、劳务公司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人(含农民工,下同)。
本办法所指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由常平镇人民政府委托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办)负责制定,同时委托镇城建办、*市劳动局常平分局(以下简称劳动分局)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实施。
第二章用工制度
第四条在我镇施工的有招用工人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建立用工制度,必须按规定与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自招工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市建筑工人工资手册》的劳动合同),并同时在镇城建办指定的银行为每个工人开设银行工资账户。
第五条施工单位自行制订劳动合同文本的,合同内容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日期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时,施工单位应同时发放由*市建设局和*市劳动局制订的《*市建筑工人工资手册》。劳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将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的村劳动服务站备案。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处,特殊情况下可由法定代表人通过授权书委托项目经理或有关负责人进行签处。工人应由本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的,从事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工人则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本工程所用工人劳动合同报送总承包企业备案。总承包企业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进行监管。
第八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建筑工人保存,一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报送村劳动服务站或总承包企业备案。
施工单位应保留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根据用工的实际情况按建筑班组或工种分类建立工人名册,施工单位在名册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施工单位每次变更建筑工人时应加附新变更人员的名单。建筑工人名册一式四份,一份由建筑班组负责人保存,一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由工程所在项目部保存以随时备建设、劳动主管部门查验,一份报送城建办备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自工程动工之日起10日内,根据建筑工地的实际用工情况,填写《常平镇施工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电子信息化监控管理企业资料情况表》,报城建办和劳动分局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进行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工人平安卡的培训、考试工作,工人领取平安卡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资预储
第十一条镇城建办行使对建筑项目工资预储金账户进行监管的权利。工资预储金按照工程的工人工资数额与计算基数(根据工程总造价不同而定)相乘定取,工人工资可选择工程合同价或工程预算价两种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工程合同价法中的工人工资是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的20%资金计算。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位造价低于测算标准的,按城建办现行的相关规定标准测算(测算标准不影响工程各方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工程预算价法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经市建设局备案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的预算,按预算中单列的工程工人工资数额。
第十四条计算基数根据总投资不同分别定取,计算标准如下:
1000万元以下50%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40%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30%
1亿元以上20%
第十五条工人工资预储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由城建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监管,专项用于每月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报建手续前,在城建办约定的银行开设工资预储金账户并一次性缴纳规定的工人工资预储金。城建办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己开设专用账户及签订监管协议的项目,核办相关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工人工资预储金余额必须保证不少于一个月的工人工资,当少于规定数额时,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及时补足。
第十八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核定,到城建办申请解除监管账户。
第四章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一般应在当月的上旬结算上月的工人工资。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使用零散工从事清理建筑垃圾、建筑设备以及装卸建筑材料等任务的,可不列入按月支付工资范围,但施工单位必须在作业任务完毕当日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结清全部工资。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解除当日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全额付清建筑工人工资。
对劳动任务结束后,建筑工人离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3日内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人名册,建立工资发放制度,按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由施工单位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企业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必须督促和监管好分包企业按时上交工人工资支付表,汇总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报送镇城建办办理银行发放工资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资支付表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姓名、银行账号、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支项目和金额,应扣除项目、金额等,并督促各班组落实工人持平安卡、工人工资手册并由本人签名签章确认,不得委托签名或由班组长代签。
第二十三条镇城建办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工人工资支付表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
银行在收到工人工资支付表后,应将工资款发放到工人工资账户上,并打印好发放工资明细表,送建设单位存档和施工单位公示。
第二十四条工资发放后,施工单位应将工资发放的明细表在施工工地门口或公示栏进行公示。工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于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施工单位提出或向相关部门反映;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工人认同公示内容。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人有权向劳动分局和城建办举报投诉: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
(二)支付工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其他侵害工人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镇劳动分局和城建办不定期到建筑工地向工人了解工资发放情况,并提供热线求助电话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工人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人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工人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分局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工人的工资报酬、工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施工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
(二)支付工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人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分局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不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城建办加强对工地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没有按要求建立工人工资档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的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没有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通知书》,强制责令停工。
第三十二条对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造成工人上访的,城建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市建设局信用管理系统》并以扣分,停止该企业在本镇承接新的工程和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并采取省联动扣分处罚;对引起群体性事件或拒不落实整改的,城建办将记入企业信用手册,提请市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人工资预储保证金的,由城建办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城建办将责令停工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城建办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等一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