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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规范动物防疫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是:主要承担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动物强制免疫注射、畜禽标识加挂、散养户动物免疫档案建立、动物疫情报告、畜牧生产统计等公益性任务。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自觉接受镇村动物防疫办公室的管理和各级动物防疫监督、监测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热爱动物防疫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至初中学历;
3、熟悉本责任区域畜禽养殖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具有一定的动物饲养及动物防疫知识;
4、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能胜任基层动物防疫工作;
6、符合条件的畜牧兽医专业院校毕业的待业青年、乡村兽医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可优先聘用。原则上村干部不兼任动物防疫员。
第四条乡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聘事不聘人的原则,与已取得资格的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承包合同,划定动物防疫承包区域。防疫员必须做好防疫区域内的动物常年防疫、计划免疫、强制免疫。按照规定的免疫时间、免疫病种、免疫程序进行规范操作,确保防疫质量和免疫效果。在免疫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动物防疫员应及时报告镇动物防疫办公室。
第五条村级防疫员在实施强制免疫时不得收取劳务费和疫苗费用。
第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非强制免疫前要与养殖户签订防疫协议,明确防疫项目、防疫质量、收费标准、收费办法,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动物防疫过程中要做好免疫记录,发放免疫卡,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对实施强制免疫的猪、牛、羊必须加挂耳标,每月末要把当月防疫数量及分类汇总上报给乡镇动物防疫办公室。
第八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动物防疫过程中遇拒绝接受动物防疫的养殖户,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经教育仍不愿意接受防疫措施的要及时向乡镇动物防疫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严格遵守疫(菌)苗管理制度,遵守《农业部预防用兽用生物药品供应管理办法》按要求统一领购、保管和使用,不准使用变质无效苗,不准私自购买疫(菌)苗,违者依法处理。
第十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对本辖区内发生疫情应及时报告,对延误报告时间或故意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村级动物防疫员违范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