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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河道水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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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河道水环境管理制度

为加强河道水环境综合管理,改善我县水生态环境,实现县内出境断面水质全面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河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的锦江、杨柳河、江安河、鹿溪河等4条河流,白河、柴桑河、落雁河、牧山干渠、新南干、老南干等6条干渠,龙爪堰、栏杆堰、二支渠、三支渠、洗瓦堰、三吏堰、金花堰、黄堰河等39条支渠及其他主要斗渠。

二、管理内容

(一)河道日常巡查。

(二)在河道沿线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清除沿河倾倒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三)打捞清运河道中漂浮物。

(四)河床清淤清障。

(五)河道防汛。

(六)河堤绿化管养。

(七)取缔直排式厕所和违章搭建棚户。

(八)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九)搬迁、关闭禁养区内养殖场。

三、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县境内河道管理分两级进行,河流、干渠的管理由县水务局负责,支渠、斗渠及其它河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负责。

(一)县水务局

1.牵头实施全县河道水环境综合管理,协调、督促全县河道保护区范围内的综合整治工作;

2.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和对乱占河道等行为的执法工作,加强水行政执法;

3.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河道管护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

4.加大河道排污口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主要河道新建、扩建、改建入河排污口;

5.针对河流、干渠污染现状,每年有针对性地对个别需整治的河道实施一次以上河床清淤、疏浚,并做好日常环境维护工作。

(二)县城管局

1.牵头组织各镇(街道)对全县城乡生活垃圾实施集中收运处置,切实做好在主要河道两岸设置垃圾桶、宣传牌等环卫设施和警示标志等工作;

2.对违规堆放、倾倒生活垃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县环保局

1.负责河道污染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定及监督、检查。对未进入城市管网的城区和农村生活污染源提出整治方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和处置,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河道水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3.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分类管理,对新引进项目、企业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杜绝河道新污染源的产生;

4.制定地表水断面及点源监测监控规划,并定时定点进行监测;

5.组织开展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执法工作,防止企业偷排污水污染河道水质;

6.建立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报告制度,严格监控污染源,严格实行达标排放;对流入河道的污水进行定期定点监测,对未达标排放污水行为及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四)县农发局

1.负责抓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2.负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3.负责对禁养区内养殖场予以搬迁、关闭,对限养区内养殖场进行种养结合零排放处理。

(五)县商务局

负责对8家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和河道沿岸500米以内的小家禽宰杀点生产废水进行治理,确保所涉生产废水达标排放。

(六)县卫生局

负责对医院废水进行治理,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

(七)县旅游局

负责对农家乐的监管,指导农家乐对所涉生活污水进行整治,根据农家乐规模,指导其建立相应的化粪池或污水处理设施。

(八)县财政局

1.负责落实全县河道综合管理补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2.负责对全县河道综合管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九)各镇、街道

1.负责落实辖区内河道长效管理的经费、机构和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定时对临河的居民聚居点及河道沿线的垃圾进行清扫、收集和运送;

2.开展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对辖区农(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河道环境保护意识;及时制止辖区内河道及其保护区范围内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并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河道水环境综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纠纷;

3.每年有针对性地对个别需整治的支渠及支渠以下河道实施一次以上河床清淤、疏浚,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4.开展辖区面源污染排查和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养殖场、农家乐、屠宰场的监管;

5.对城镇生活污水按照城镇规划,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十)县委目督办、县政府目督办

负责将全县河道水环境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督查。

四、河道综合管理补助资金保障和发放办法

(一)资金保障

河道综合管理补助资金采取各镇(街道)自筹和县财政适当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河道水环境综合管理专项经费;县财政根据全县河渠总量、等级,每年安排河道水环境综合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补助标准

对县水务局日常维护河流、干渠所作的打捞漂浮物、清除河道淤泥工作和各镇(街道)及相关村社清除沿河倾倒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维护支渠、斗渠等河道所作的打捞漂浮物、清除河道淤泥等工作产生的经费,县财政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河流每米补助7元、干渠每米补助5元、支渠每米补助3.5元、斗渠每米补助2.5元。对各镇、街道垃圾转运费用,县财政按转运量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河流每米补助2.5元、干渠每米补助1.5元、支渠每米补助1.3元、斗渠每米补助0.8元。具体补助资金见《*县河道水环境综合管理补助资金表》

(三)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实行补助资金发放与检查考核结果相挂钩,县小流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对各镇(街道)河道长效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分,县财政局根据县小流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评分情况,分批次将河道综合管理补助资金下达给河道管理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考评标准见《*县河道综合管理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一)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采取日常检查、每月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检查方式,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多种取证工具,对河道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及时掌握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小流域治理工作长效推进。检查考核工作由县小流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负责日常检查工作。

(二)建立整改督查制度

对存在问题的河道管理责任单位,检查人员可采用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其进行限期整改。对未按期限整改的,由县目督部门跟踪督查,纳入目标考核。

(三)建立情况报送制度

各有关单位定期将河道长效管理的日常工作情况报送到县小流域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表类型分为月度、年度定期报表以及河道管理专项报表,月报表当月15日前报送,年度报表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河道管理专项报表在保障任务结束后当天上报。

(四)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由县小流域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工作例会,原则每月一次。通过例会通报各单位、镇(街道)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商讨处理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落实当前河道管理的重点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