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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我镇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社会救济资金,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殊困难家庭救济分为低保和低保临界家庭生活救济,以及低保、低保临界、困难家庭残疾人生活救济。
第三条镇社会工作办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低保和低保临界家庭生活救济。
(一)发放对象:经区核定的当年低保及低保临界家庭。
(二)救济标准:每人每月补足370元。(需要调整另行通知)
第五条低保、低保临界、困难家庭残疾人生活救济。
(一)发放对象:
1、经区核定的当年低保和低保临界家庭的残疾人;
2、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低保临界线至500元)的残疾人。
(二)救济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由镇财政每季度下拨至各村居,并由各村居党总支部通过银行打簿的形式,在每月10日前发放给对象。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二〇*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