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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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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收费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收费,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收费是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核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的项目。

第三条收费项目公开。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及收费依据应当公示。

第四条收费标准公开。行政收费项目标准,须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各项收费标准必须在确定的比例和定额中收取,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随意减免。

第五条收费范围公开。行政收费所适用的范围须以公示和建立《缴费手册》等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变相扩大收费范围。

第六条收费政策公开。对涉及行政收费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公示或公告。新批准增加或减少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须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公示或者公告。

第七条收费程序公开。严格执行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实行行政收费“三分离”(定费与收费分离,收费与管理分离,管理与定费分离)和罚缴分离。各项行政收费的核定、审查、批准和收缴等办法,程序必须公开,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收费监督机制,不得将定费、收费、管理集中在同一科室同一人手中。

第八条行政收费,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或正本复印件,并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行政收费必须全部上缴局财务科,局财务科按照市财政的规定管理,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条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行政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凡违反行政收费有关规定,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分管领导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行政收费单位必须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