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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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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养护管理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涵洞、标志、标牌、站亭、绿化等附属设施都属于公路路产。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治路、科学养管,送路出境、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附属设施维护、灾毁公路恢复)、大中修工程及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交通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编制。县道的养护管理由县交通局负责;乡道的养护管理由所辖乡镇政府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由所辖村委会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由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指导。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设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由分管交通的副乡镇长兼任站长,水利农机员具体负责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和质量检查评定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绿化和沿线环境卫生工作;

(三)组织群众搞好本辖区灾毁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

第七条各行政村建立村道公路养护机构,设立交通管理员,由村委会主任兼任。村道公路养护机构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组织村民搞好本辖区灾毁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三)负责维护本辖区村道的路产路权。

第三章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常保持路面平整,无杂物堆放,无垮塌土石,路肩整洁,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备,行道树齐全,MQI指标达到规范要求,保持“畅、洁、绿、美”。

第九条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包养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其他形式相结合。

(一)县道的日常养护计划经市交通局下达后,由县公路养护一、二段分路段竞标养护,逐步推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竞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二)乡道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下达,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竞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人);

(三)村道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当地村委会编制,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审核后,由村委会负责组织专业队或承包给个人养护。

第十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在上一年年底前确定,便于早部署、早准备和早实施。施工单位一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一)县道的大中修工程由县交通局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市交通局审核批准,纳入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县交通局组织实施;

(二)乡道的大中修工程由乡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核实,报县交通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纳入年度工程计划,由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三)村道的大中修工程由当地村委会编制项目计划,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审核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县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抢修;乡道由所辖乡镇政府组织力量抢修;村道由所辖村委会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交通。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及取水、用地等,由县水利、国土资源部门集中规划,定点采用,统一管理,免收各类费用。

第十三条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县道由县路政管理所负责管理,乡道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村道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在农村公路使用的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重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设置临时建筑物、摆摊点及各类经营场所,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擅自设置路障;

(三)倾倒和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采石、取土、排放污水,打场、晒粮;

(四)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毁坏交通安全设施;

(五)县道边沟外缘10米、乡道边沟外缘5米、村道边沟外缘3米内建造临时、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第十四条县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室负责会同县交通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日常检查督促和年终考评。县道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质量,以市公路局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准;乡道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质量,以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检查评定结果为准;村道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质量,以各乡镇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检查评定结果为准。检查评定结果纳入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章公路绿化美化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绿化美化按照“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由县交通、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各乡镇、村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工程,应科学设计,分步实施;乔灌结合,花草结合,立体栽植,把公路沿线建成景色宜人的绿色长廊。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两侧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植任务。对毁坏公路花草树木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章养护资金来源与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县道、乡道的日常养护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50万元补助资金;乡道大中修工程费用由上级专项补助和县财政补助解决;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费用由当地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自筹解决。为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县财政每年适当预算灾毁抢险资金。

第十九条县道、乡道养护资金的安排,按不同标准,依据省、市交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定额包干、分级管理。县道的养护资金由县财政拨付给县交通局;乡道的养护资金由县财政拨付给乡镇政府,70%的资金实行每月拨付,30%的资金由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检查考核后按绩效拨付。

第二十条县交通局、乡镇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账”,村委会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科目”,进行专项核算。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