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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切实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设备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强制保养与修理并重”的原则。认真抓好机械设备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和配件管理五个环节,做到合理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强制保养,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条:大型机械设备及专用机械设备相对集中,由市局根据需要平衡调度,采用租赁制。中小型通用机械和养护机械设备相对分散,由局属各单位实行核算制管理。
第二章机械设备的来源
第四条:购置机械设备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市局年度计划经费列支、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装备费、专项设备购置费以及现有机械设备逐年提取的折旧费购置。
第五条:公路养护计划的养护机械设备由市局按南昌市政府采购办法统一购置。
第六条:各单位自有资金购置的机械设备亦纳入机械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调配及经营
第七条:市局机务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局属机械设备;托管机械设备需对外出租实行报备制。
第八条:养护工程机械设备由市局按年度计划统一购置,按需配置给局属各单位。
第九条:购置机械设备的上报程序。每年11月份各分局根据养护工程需要上报所需的机械设备,统一由机务管理处申请计划安排。
第十条:机械设备的使用实行人机固定。对大中型专用机械设备要坚决做到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机械手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所操作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技术性能,严格按施工规范、工艺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大中型机械设备由经营公司托管,市局与经营公司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三条:大中型机械设备经营管理原则:优先使用市局的自有设备;优先使用设备技术状况好的设备。
对市局内部的租赁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价格;对外出租时其租赁价格不得低于使用成本价,出租与承租方均应签订租赁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为鼓励管好机械设备,提高机械使用效率,产权属市局的大中型机械设备,对于租赁设备的租金在试行期间暂按60%:40%分配。60%租金上缴市局为设备折旧费,40%用于机械维修、保养及托管公司的管理费,一年以后视经营情况另作调整。
第十五条:经营公司对外租赁大中型机械设备,需向市局机务处报备。
第四章机械设备的管理
第十六条:机务管理工作采用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原则。市局为一级管理部门,局属各分局及路桥工程处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市局机务管理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机械设备配置申请计划,并进行验收、分配调拨及调整等工作。
第十八条:市局机务管理处负责检查和考核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执行情况,并监督检查专项设备购置费、机械设备折旧费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市局机务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质量,并组织领导技术鉴定小组,认真做好机械设备保修质量、责任事故以及机械设备报废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市局机务管理处定期组织机务、机修检查评比,以总结推广筑养路机械设备在使用、维修保养及节能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局属各单位需建立和健全机械设备的技术档案,按规定认真及时做好记录,并实行动态微机化管理。及时填报机械设备的月、季、年报表,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章机械设备的保养
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机械的保养等级:为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大修。国产机械一级保养间隔为200工作小时,二级保养间隔为600工作小时,三级保养为1800工作小时。进口及大型机械设备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机械的例行、一保作业可由操作或驾驶人员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退场后的管理。施工设备退出现场后,应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并根据检查鉴定情况安排保养或进行重点维修,使设备恢复到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便随时准备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种机械设备均属国家的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对外转让和交换,不得随意拆卸零部件和总成当配件使用,不得任意改变机械性能或随意拼装。
第二十五条:凡三个月以上不用的机械,应采取封存措施,妥善保管。
第六章机械设备的报废
第二十六条:报废程序。机械设备由于长期使用或因事故而造成严重损坏,没有使用、修复、改造价值者,可申请报废。对机械设备做出技术鉴定,达到报废规定条件的可办理报废手续,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审批表”,逐级审核上报。
第二十七条:正常更新。大中型机械设备使用年限、台班、里程达到国家规定者。符合国家规定淘汰机型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以及意外事故受到严重损坏,修理费用高于原价50%者,可按报废规定正常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