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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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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基金来源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交通重点建设费中的公路建设基金、交通安全及*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从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费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三)市人民政府、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接受境内外抗洪抢险的捐资,除去抗洪抢险后多余的资金统一纳入各级水利建设基金。

(四)水资源费、河道采沙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防洪保安资金中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

二、基金使用范围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市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严格遵循“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具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省安排我市的水利项目的配套资金。

2、市级确定的重点水利建设。

3、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4、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费。

5、其他应由水利建设基金列支的项目。

三、基金预算编制

(一)市财政局根据水利建设基金各项来源的下年度收入预算数,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向市水利局下达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控制数。

(二)市水利局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于15日内编制出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草案并报送市财政局。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由市水利局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市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报人代会通过后一个月内,批复下达市水利局,同时抄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基金预算执行

(一)收入缴库

1、每月月初,市财政局按上月各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收入缴库及预算外资金专户缴存实际数,按规定比例从相关科目中划出,并按收入的项目性质,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及相关“项”科目。

2、按城市维护费支出预算15%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按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维护费支出计划划转。

(二)资金拨付

1、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市本级的基金支出,由项目单位根据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2、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办法办理资金拨付。

3、属于补助县区的水利建设基金支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确定后,下达给县区财政局。

五、基金决算

年度终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决算,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编制项目工程决算,报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工程决算应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复,项目单位按财政批复的决算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结转使用的部分编入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

六、监督

单位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处理。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