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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局工业园区就业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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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局工业园区就业培训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省工业园区就业培训工作,加大工业园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工业园区企业竞争优势,促进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稳定和扩大就业,满足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

确保完成“民生工程”就业培训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二、培训对象、时间和补贴标准

第二条培训对象:工业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和企业在岗职工。

第三条培训时间:工业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劳动力培训时间1-3个月。

第四条培训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为500-800元/人,各地可根据培训工种、培训时间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其中:培训期1个月补贴标准500元/人、2个月700元/人、3个月800元/人。

三、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报计划。每年底,由各工业园区企业根据下年度用工培训需求,提出下一年度培训申请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小企业局,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经确定后下达年度指导性培训计划,对完不成任务的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及时调整计划。

第六条培训招标。招标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和工业园区、财政等相关单位组成招标工作小组,本着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培训招标工作。

参加招投标单位必须是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办学场所、专职教师和基本办学条件的单位;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热心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

(三)具有二年以上的相应办学经历;

(四)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专业、工种必备的培训和实训场所,专业设置和教学用的设施设备、师资等基本条件符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特点要求;

(五)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遵守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第七条培训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由工业园区企业先招工,后开展培训;

(二)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的定向、定单和校企合作等模式的培训;

(三)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

(四)由具备培训资质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的培训。

第八条继续实施培训券制度。一是直接将培训券发放到有培训需求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民手中,由他们自主选择培训专业、培训工种等。二是培训班开班前十天提交开班申请,并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第一堂课”发放培训券,并核实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数量且指导其填写。

四、技能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地劳动保障、中小企业、财政部门和工业园区要建立培训监督检查制度,对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每次培训至少检查2次,省里将对培训就业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技能考核: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参加了培训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进行技能考核。技能考核可由抽查人员直接进行操作考核,验证通过培训是否真正提高了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对检查不合格的,不给予培训资金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其培训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二条培训结束后,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园区企业或培训机构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附加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新招用人员花名册;

(二)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

(三)回收的培训券;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

(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必须提供上述(一)(三)(四)(五)(六)项材料。

对在职职工提升培训必须提供上述(二)至(六)项材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按以下形式拨付资金:

(一)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培训的,先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专户,再由劳动保障部门拨付给相应的培训机构;

(二)由企业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先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专户,再由劳动保障部门拨付企业,由企业拨至相应的培训机构;

(三)由企业自身开展培训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专户,再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十四条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为2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