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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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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和加快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发〔20*〕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3个)

2、民营企业纳税100强

3、全民创业标兵(40名)

二、考核办法

(一)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

2、考核指标:企业增加值、营业收入、上交税收、民营经济工作、招商引资、争创品牌。

3、计分办法:

(1)基本分:100分。

A、企业增加值(1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比例最高的计2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B、营业收入(1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比例最高的计2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C、上交税收(7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6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比例最高的计1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D、民营经济工作(10分)。县(市、区)政府出台了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县(市、区)财政设立了中小企业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独立的县(市、区)、乡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工作职能明确;主管部门的工作经费有保障;成立了全民创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履行职能;设立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局主管的信用担保机构,有注册资本并开展信贷担保业务;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并对乡镇(街道)进行考核。

(2)附加分:①招商引资:当年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5亿元(外资1000—5000万美元)的加1分,5—10亿元(外资5000万—1亿美元)的加3分,10亿元(外资1亿美元)以上加5分。靖安县、铜鼓县5000万—1亿元(外资500—1000万美元)的加0.5分,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加分标准同上。以上项目历年加过分的不重复计算。②争创品牌: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个加4分,续认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个加2分;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个加1分,续认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个加0.5分。

4、考核结果:基本分加附加分得分前3名为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二)民营企业纳税100强

1、考核对象:全市所有民营企业。

2、评选办法:按当年纳税额(含优惠返还)从高到低取前100名为民营企业纳税100强。

(三)全民创业标兵(40名,其中客商创业标兵和本土创业标兵各20名)

1、考核对象:凡在*春市范围内投资创办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2、参评条件:

(1)所在企业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所在企业当年上交税金(含优惠返还)200万元以上。

(3)所在企业安排就业人员200人以上。

(4)所在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无偷漏税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合理使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无严重污染现象;积极回报社会,在扶贫济困、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

3、评选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推荐,择优选定客商创业标兵和本土创业标兵各20名。

三、考评程序

1、各县(市、区)政府在次年1月10日之前将各项考核数据和材料报市民营企业局。

2、基本分以市民企、统计、税务等部门核定的数据和情况进行评分;加分项目由市民营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考核认定。

3、市民营企业局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一)对评为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发给奖牌。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5万元、第三名奖4万元。

(二)对评为民营企业纳税100强、全民创业标兵的,发给奖牌或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三)奖励资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考核奖励办法由市民营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