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食监局食品加坊监督管理制度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食监局食品加坊监督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食监局食品加坊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有效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781号)和《关于开展全国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5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等。

第三条凡在宜春市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小作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由7人以下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料产地农民增产增收的食品,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凡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高风险食品。

第六条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87号)规定,厂店分开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点划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现做现卖和前店后场的食品小作坊,以及厂店分开的食品小作坊的销售门店划入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贯彻“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指导思想,既不能简单的以无生产许可证查处取缔,又不能放任自流。

第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及政策研究,县(市、区)质监部门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必须及时清理生产加工区域内的生产垃圾并保持厂内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各种工具)和相关辅助设备。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设备、工具材质必须无毒、无味,并定期清洗、消毒。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厕所;生产所需煤炭锅炉、煤炭火炉,应与操作间隔离;车间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之间尽量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应当有效分隔。生产加工场地应清洁卫生,有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设施。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地离墙、码放整齐,保证库内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应当为合格产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细菌毒素、霉菌及霉菌毒素、化学农药、工业有害物质、混入过量的杂质造成的污染。采购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原辅材料采购应索证、索票并进行备案管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熟练技术工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持有健康证明,并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讲究个人卫生。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制定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辅材料购进与使用、产品生产与销售台账,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小作坊要建立购进与使用的单独台账,使原辅材料和产品质量能够做到溯源管理。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应做到专柜存放、专簿登记、专人添加、并使用专用计量器具按标准添加,不得随地乱放、随意添加。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材料生产食品;

(二)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原材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非食品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四)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

(六)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QS质量标志;

(八)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九)使用回收食品(无论是否超过保质期)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第二十一条盛装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料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用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标注的内容应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标准的规定。非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相应的食品检验报告,并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也是工作的难点,要坚持“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原则。在全面普查,建立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状况动态档案的基础上,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整顿,限期达标。

第二十四条帮扶达标有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这部分小作坊生产设施、设备基本能满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其生产条件及工艺经过帮扶能够达到准入条件要求,且业主积极性较高的,可采取加强监控、督促完善生产条件等过渡措施。由质监部门提供一揽子整改方案,帮助其合理布局生产工艺,不断完善和提高持续满足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尽早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规范传统工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于农村偏远地区以传统方法加工制做具有传统风味小食品,且仅在本村和邻近乡村销售的小作坊,定期巡查,限定区域销售。同时,加大帮扶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联营,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之逐步具备生产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取缔达标无望食品的小作坊。包括:无证无照小作坊、证照不全小作坊;虽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极差,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这些小作坊生产条件极为简陋,场地狭小,设备、工艺落后,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要汇总起来列出详细清单,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制,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小作坊留存,其余两份分别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同时,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其产品在限定的地域销售,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乡镇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报告,乡镇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作坊开业前,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第二十九条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必须到当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抽样规范对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样,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送有资质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小作坊承担。质检机构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凡生产“高风险产品”的小作坊,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每半年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和主要营养理化指标强制检验1次,每年全项目检验1次;凡生产“中风险产品”的小作坊,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每年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和主要营养理化指标强制检验1次,全项目检验1次;凡生产“低风险产品”的小作坊,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每年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和主要营养理化指标强制检验1次。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区域、生产同一类产品的小作坊,要鼓励、指导他们联建检验室。鼓励市场信誉度高的食品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吸纳小作坊,建立具有区域产品特色的联合检测室。采取“公司+农户”、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专业合作、区域整治等多种措施转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第三十三条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三员”“四定”“两书一报告”制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巡查、回访和监督抽查。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每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巡查一次,或在生产旺季时重点巡查。

第三十四条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的质量违法行为。凡发现小作坊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之一者,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情节严重者,立即报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