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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工程技术发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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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工程技术发展制度

第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主要针对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和技术工程化进行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带动行业发展的新型科研实体。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更好地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省科技厅批准建设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经工商注册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属地化原则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科技厅进行确认,并报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备案,享受有关政策。

第四条省科技厅主要对工商注册的法人实体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商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负责人;

(二)企业注册地址是否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地址相一致;

(三)工商批准的企业业务范围是否与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一致,是否以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为主导业务。

第五条申请确认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提交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文件和相关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机构章程;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经确认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凡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须经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方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共进口用于自身研发的仪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化学试剂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具备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并享受出口产品退税及其它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经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税务机关审定后,其实际发放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第七条经确认的工程技术研究申心,省科技厅同时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其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可以按照省自然科学职称序列要求,通过所在她省辖市科技局向省自然科学研究序列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

(三)其申请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优先给予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在我省实施的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第八条对确认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年评估复核一次,对评估优秀的将给予滚动资助,对评估不合格的,不再予以确认。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纳入地方管理并符合条件的驻苏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木意见由*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木意见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