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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本市职业教育,规范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府发〔20*〕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助对象,是指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初、高中(应、历届)毕业生就读本市职业院校,从2009年起取得江西省职业院校毕业证书的学生。
第三条符合前条规定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职业学校,每生每年补助学费1300元,其中,初中毕业生每生补助2年,高中毕业生每生补助1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根据学生户籍,按照市与县(区)5:5比例负担,由市与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县(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财政结算统一办理。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职业院校后,填写《*市初、高中毕业生就读*市职业学校学费补助申请表》,各职业院校汇总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学生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由职业院校统计*籍毕业生人数,并提交学生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经市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通过“助学专户”一次性发放到学生助学金《圆梦卡》上。
第七条市财政、审计、教育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学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学费补助的单位与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