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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扶持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共同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帮扶机制,切实解决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人员的实际困难。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回乡创业人员与返乡就业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回乡创业扶持
第四条建立政府出资购买创业项目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
第五条凡是回乡创办企业的,可任意选择全市范围内的工商办证窗口办理登记注册。回乡创业人员开办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企业信用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各5000万元,为回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再就业基地提供贷款担保。
对回乡务工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回乡务工人员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回乡创业人员及企业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的,通过资产、土地担保,企业联保等方式,可申请200-500万元的贷款。
第七条回乡创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油茶发展专项基金,对回乡创业人员当年新造高产油茶林面积50亩以上的,市每亩补助200元,县(区)配套补助100元,市林业部门每年从森林植被恢复费每亩补助100元;对列入退耕还林荒山造林项目的,每亩再补50元。油茶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核发(列入国家高产油茶项目计划的,不再重复补助)。
回乡创业人员参与平原造林的,经验收合格,每株杨树补助1元,列入百万树木进村入户工程的不再重复补助。补助资金从市财政、市林业部门每年安排的平原造林苗木补助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按照国家、省有关税收政策对回乡创业人员实行下列税收优惠:
(一)回乡创业人员自主创业,在县城、乡(镇)、农村经营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在市城区经营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或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免征增值税;
(三)回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业,按销售货物纳税的,月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5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四)回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
(五)回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内陆养殖。
第十条回乡创业人员新办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的物流企业,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回乡创业人员新办从事旅店、餐饮的企业,年经营收入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年经营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八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回乡创业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开发(种、养业),符合“一村一品”政策要求的,由“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组建“新余市创业大学”,充分利用社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为回乡创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增强创业者企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将“新余市创业大学”建设成为本市培植和孵化企业家的基地。
第十四条回乡创业人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开办企业的,优先办理土地占用手续。
第十五条回乡创业人员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由招商部门颁发绿卡,享受外商同等待遇。
第三章返乡就业扶持
第十六条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上门入户等方式,及时掌握返乡务工人员求职、技能、生活等情况,并实行每周报告制度,为返乡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推进实训中心的合理布局与区域整合。市建立3个公共实训中心,县(区)各建立1个公共实训基地,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实训。所需费用从市、县(区)政府专项资金中分别安排。
第十八条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返乡的务工人员纳入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务工人员按用工地的标准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对省内异地就业返乡务工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与以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为返乡就业人员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对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有就业愿望而难以实现就业的,实行重点帮扶,采取政府购买岗位、实行岗位补贴等方式,帮助实现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时间限为两年。
对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务工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企业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
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二十一条对有转岗和提高技能愿望的返乡就业人员实行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培训,给予每人500至8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农口部门为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而实施的农业技术技能培训,省、市已有补贴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面向返乡务工人员实施学历教育。其中,招收具有初中学历的,学制原则上三年;招收具有高中学历的,学制为一年。毕业时颁发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
返乡务工人员中具有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才,纳入人才管理,由相关部门及时提供跟踪服务,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返乡务工人员在外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将返乡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返乡务工人员在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
第二十四条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务农的,其转移到本市的养老保险基金,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重新到城镇就业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返乡务工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外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转回医疗保险关系时,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省的参保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六条返乡务工人员在原用工地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经工伤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本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原用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代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返乡务工人员在城区就业的,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就近安排就读。
第二十八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返乡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将患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返乡就业人员,及时纳入民政医疗救助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批。
第二十九条返乡就业人员在市内企业重新实现就业的,由所在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廉租房租金标准将住房出租给返乡就业人员;对吸纳返乡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可建设农民工住房,或由企业统一为返乡就业人员承租政府建设的农民工住房;企业建设农民工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