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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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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制度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建设系统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做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既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重要思想,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改革意识和创新精神,工作做出实绩。

2、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

3、能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乐于奉献,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6、干部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三)干部考核

1、年终实行德、能、勤、绩、廉考评和当年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民主测评。

2、成立考核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局内审监察室负责发放、收取民主测评表,统计民主测评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及意见反馈工作。

3、每年年终,中层以上干部都要写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该报告在分别送交有关部门的同时必须同时送局内审监察室。

4、局考核工作组负责审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1、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良”的干部中产生。

2、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由主管领导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调整其职务。

3、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4、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材料由局内审监察室统一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