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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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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教文局主管全县教职工管理工作。凡政府兴办并由国家财政承担经费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归口县教文局,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管理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乡(镇)中小学教职工的党团关系按属地原则归口当地乡(镇)管理。

第二章教师引进

第三条严把教师入口关,大力引进高素质人才。大专以上师范类(含5年一贯制)毕业生的引进,由县教文局向县政府提出进人计划,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教文局签约引进,经考评合格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正式聘用,原则上大专师范类毕业生分配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中等师范毕业生自愿到乡(镇)代课的一年后可择优聘用到农村小学任教。新聘用的教师,从派遣的当月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中师毕业生代课期间进行了人事的可计算工龄、教龄)核发工资,试用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教师,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新聘用的教师必须在3年内取得教师资格,否则予以解聘、辞退。

第四条经县政府同意引进的教师,试用期间,师范类本科毕业生享受定级工资,师范类专科毕业生享受见习工资,但可提前半年转正定级。

第三章教师调配

第五条县外教师调入原则上必须是第一学历师范类大专毕业以上,取得教师资格,身体健康。符合条件申请调入的教师须经接收学校、县教文局同意,经测试合格后报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的报县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本县非教育系统干职工原则上不能调入教育系统工作。原调出的教师愿意归队的,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学历,由县教文局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的报县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小学、初中教师,聘用期内凡有正当理由申请调离本县的,须经学校、县教文局同意,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对中级职称以上教师调出,应从严把关,须经学校、县教文局同意,报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的报县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县城学校(含文武坝初中、中心小学及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村小学)需补充教师,实行“凡进必考”制。

县城学校之间教师调配,要达到国家规定学历和教师资格,由调出调入学校提出意见,县教文局根据学校编制和学科情况提出调配名单,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聘用期内教师在乡(镇)与乡(镇)之间调配,由本人书面申请,调出学校签署意见,经县教文局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聘用期满的教师,县教文局可以根据学科需求、编制情况、个人教学能力、资格、学历等直接调配,并由县人事部门备案。县教文局发出《调配通知》后,不执行者在原单位待聘一年。在同一乡(镇)任教不足3周年者,不得申请调动。

第十条任何非教育教学单位不得擅自借用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师,须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否则作擅自离岗处理,档案挂县人才交流中心,一年内未办理档案挂靠手续的,不再保留其公职。

各学校因特殊情况确需借用农村学校教师,应征得原学校同意,经县教文局研究,提出名单,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工资由原单位发给,福利由借用学校负责。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教职工选聘、调配工作一般在暑假进行,并在各校聘任教师之前办理完毕。

第四章教职工聘用

第十二条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师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教师聘用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学历未达到要求的在岗教师,应限期通过在职进修等途径取得相应学历);

(三)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四)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各校聘用教职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机构,制订聘用工作方案,在编制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工资待遇,并由教代会通过;

(二)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期一般为1~3年,每年暑期进行。

第十五条要大力优化初中教师队伍,加大考核力度,引导不适应初中教学的教师到小学应聘。

第十六条县城学校未被原学校聘用的教职工可到县城其它学校或乡(镇)学校应聘,乡(镇)学校原则上以乡(镇)为区域开展聘用工作。未聘用的教职工为待聘人员,由原乡(镇)学校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应在原学校学习培训,服从学校安排,发给基本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活工资)的70%,不享受津贴、福利和奖金,不参加本单位晋职、晋级、评先评优,但可连续计算教龄、工龄。第二学年仍未被原学校聘用的,可跨乡(镇)、学校应聘,被聘用的须经相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也可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县教文局介绍其到有空编的乡(镇)参加应聘。若没有被任何学校聘用的,则予以辞退,档案移送县人才交流中心,一年内未办理档案挂靠手续的,不再保留其公职。

第十八条教师聘用工作要求:

(一)任何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从事教育工作。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考评方案,从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对每位教职工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的重要依据。

(三)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教职工可以适当降低考核标准和聘用要求,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要履行相关手续,未履行手续又不上班的,学校予以解聘。

(四)县城各学校、乡(镇)各中心小学和初中要实行末位淘汰制。

(五)各乡(镇)中心小学既要组织、指导本乡(镇)学校开展教职工聘用工作,又要协调平衡好各校的师资力量,使各学校均衡发展。

第五章教师培训进修

第十九条建立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学习制度。有计划地选派县城学校优秀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到乡(镇)中小学任职、任教,安排乡(镇)中小学管理骨干和骨干教师到县城中小学挂职、学习。县城学校教师(年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申报晋升或聘任中、高级职称而又未在农村工作满一年的必须在乡(镇)学校支教一年以上。县以上骨干教师以“送教下乡”或“一帮一”形式定期支教,支持时间一年内累计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在职进修和自学。每位教师都必须参加上级规定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教师学历提升教育,原则上应为师范类院校教育专业。教师脱产进修必须报考师范类院校教育专业,在本县参加成人高考。录取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县教文局同意,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脱产进修。未经批准不得离岗脱产进修,否则作擅自离岗处理。教师脱产进修取得相应学历后,应回原单位工作,未及时回原单位工作作擅自离岗处理。如需继续脱产进修,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作擅自离岗处理。

第六章教职工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请病假事假,半个月之内的由所在乡(镇)中心小学、初中或县直学校审批,超过半个月到2个月的,由所在乡(镇)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文局审批,2个月以上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对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归的,其离岗期间作旷工处理。旷工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学校应书面报县教文局,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严格教职工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要结合平时表现,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一年考核不称职者,聘用单位给予警告;对连续二年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工资、福利、职评、教师资格认定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转正定级、政策性调资等工资福利事项,根据人事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由各乡(镇)中心小学和县直学校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在编在岗且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的,享受规定的各种津贴补助待遇。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工资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金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并通过银行直达教职工个人帐户。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职称评定,按人事劳动部门文件执行。教师职称聘任上岗按《赣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入伍3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清理出教师队伍。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县教文局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八章骨干教师的评选、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办法。

(一)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每三年评定一次,骨干教师按25:1,学科带头人75:1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严格评审、择优选拔、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三)县教文局对候选人逐一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教学水平、理论素养、工作业绩、骨干作用等。

(四)学科带头人从骨干教师中产生。

(五)县教文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颁发证书,并将名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上岗;在提拔使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二)学校要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提供教科研经费、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优先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以利其开展工作。

(三)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可优先参加省内外研修、学习考察、研讨等活动。

(四)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能履行职责的,县政府一次性从奖励资金中给予津贴,学科带头人市级每人1000元,县级每人500元;骨干教师市级每人600元,县级每人300元。

(五)各乡(镇)、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教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

第三十三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管理和使用。

(一)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每3年为一个任期,期满后可参加下一届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认定,未参加或未通过认定,资格自动消失。

(二)县教文局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进行跟踪管理。

(三)县教文局与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处理。

(四)县教文局不定期组织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开展送教下乡活动。

第九章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直学校和建制镇中心小学、初中可设校长1名、副校长3名;建制乡中心小学、初中可设校长1名、副校长2名。副科以上学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学校股级干部由县教文局选拔任用;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处室主任和村完小校长由中心小学任免,报县教文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校长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教育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和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身心健康。

(二)高中校长具有师范类本科以上学历,高中教师资格;初中校长具有师范类大专以上学历,初中以上教师资格;小学校长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小学以上教师资格。

(三)中小学校长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周年以上,提拔正校长职务的应在副校长职级领导岗位上任职2周年以上,提拔副校长职级的应具备胜任学校中层干部的经历。

(四)初任校长必须参加校长培训,续任校长必须参加校长提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校长的选拔

(一)学校领导是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

(二)股级中小学校长的选拔

依据校长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采取民主推荐的办法产生校长候选人,由县教文局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经县教文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教文局行文任命。也可采取公开招聘、公推公选的办法选拔。

中小学新任校长实行试用期1年,试任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试任职务。

(三)中小学校长的任期

实行校长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任期(目标)考核,业绩突出、群众拥戴的,可续任或续聘,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四)实行校长履职承诺制。

第三十七条校长的职责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校长的考核

(一)县教文局要负责对中小学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的履职考核,坚持公开、客观、全面和注重实际的原则对校长及领导班子的履职情况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三)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的结果作为校长及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考核的方法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群众代表和学生家长参与校长的考核工作。

第十章奖励、处分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其它突出贡献,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表彰奖励的称号: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

(二)评选程序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由各村级学校和年级组民主推荐,中心小学、初中和县直学校评选、公示,县教文局审核,公示后报县政府批准。

评选工作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不得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

(三)表彰奖励

每年表彰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200名,由县财政拨出专项经费进行奖励。

第四十条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退职、病退、退休、解聘、辞职、辞退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报批程序为:单位呈报、教文局审核、人劳保障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可申请病退、退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身份及工勤人员满45周岁)的中小学教职工病退,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提出意见,乡(镇)政府和县教文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到县级医院体检,符合条件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未达上述年龄经体检鉴证,确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程序办理退职。教职工病退、退职一般在每年六月份提交申请,七月份办理。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退职、病退、退休后仍由原学校管理,落实政策性待遇。

第四十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应予解聘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辞去公职,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旷工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辞职、辞退的报批程序是:单位呈报、县教文局审核、县人劳保障局审批。批准后,其聘用合同及劳动人事关系随之解除,档案移送县人才交流中心。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不得办理“保编保职”手续,原已批准的“保编保职”人员必须回原单位上班。严禁学校越权审批教职工事假、病假,违者按旷工论处,并追究校长责任。教职工擅自离岗超过15日,学校未呈报的,追究校长责任。

第四十九条严格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根据学生人数的变化,实行一年一定编。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2000年以前的教职工,是干部身份的,档案由县教文局统一管理;工人身份的,档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20*年后进入的教职工,实行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教职工个人档案资料(任免、奖惩、入党入团、考核鉴定、晋职晋级、离退休等有关材料)及时送交其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不得抽减、添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五十一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各学校要安排专人管理教职工的业务档案,将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等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调动时密封随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