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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户外广告、牌匾和宣传标语的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和管理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城市空间和建(构)筑物,以文字、绘画、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或其他表达方式,埋设、悬挂、张贴、绘制各类商业广告(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和公益广告(各种政策、法律、法规、纪念、文化、政治等活动的宣传)的行为: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楼面、立面、屋面的广告设置;
(二)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场地、空间等设施的广告设置;
(三)利用跨河桥、立交桥、交通护栏和路名牌、路灯杆、电力杆、电信杆、书报亭、电话亭、候车亭、临街橱窗、画(报)廊、单位院墙、建筑工地围栏、车站等的广告设置;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广告设置;
(五)其它形式在户外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版装置、招牌、标牌、实物造型、彩旗、条幅、布幔、气球、充气拱门等物质载体。
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临街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经营场所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字号、名称的招牌、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和管理,并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公益广告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市政、路灯、建设、公安、安全监督、公路、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市容市貌。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使用权。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牵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会同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应当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品位设计、高档次制作的要求,做到光、影、色有机结合,新、美、特相互和谐,并采用动态霓虹灯、闪光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和高科技手段进行设计、安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五)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不宜设置广告的。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文字书写规范、准确,构图新颖,制作美观,容貌整洁,牢固安全;
(三)配置夜景灯饰;
(四)不对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造成影响;
(五)利用临街建(构)筑物的,不得占压道路红线;距离高压线不小于1.5米,距离低压线或通信线不小于0.5米;距离地面6米以上的,不得超出临街建(构)筑物红线1.8米;距离地面6米以下的,不得超出临街建(构)筑物红线0.8米,底边距离地面不得少于2.4米,不得遮挡城市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
(六)广告设置者拥有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一般为1年。
临时性条幅、横幅、彩旗、气球等广告设置一般不超过7天;布幔广告不超过15天;充气式装置广告设置期限以其所宣传的活动时间为准,不得超过5天,活动结束后立即撤除。
户外广告设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等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期限按照议定的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牌匾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要相对整齐划一,与街道建筑物协调,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米,不得出现遮挡上下门窗现象,并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不得多层设置;
(二)门店招牌设施下沿距离地面不少于2.4米,同一幢建筑物上的门店招牌要求整齐美观,做到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
(三)配置夜景灯饰;
(四)牢固、安全、美观,符合有关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经常进行维修和保养,破损、锈蚀、脱色、断字、缺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必须及时整修、加固。
第三章设置户外广告的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拥有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以及重要地段的阵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以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投标人、竟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应当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拟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六条凡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均可参加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
通过竞标或竞买方式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缴纳有偿使用费办理设置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可不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
(一)设置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兼作商业广告的除外);
(二)利用自有建筑物、场地或设施设置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第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开业庆典等,需设置悬挂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布幅、彩虹门、气球的,经批准后方可设置,活动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在统一规划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线杆、灯杆、护栏和公共场所、街道等张贴、投送、散发、涂写、悬挂各类广告。
擅自张贴印刷品广告和喷涂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广告主自行清除或交纳相应的清除费用。
第四章设置审批
第二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设施形态、规格、设置地点、数量、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设计图、设置实景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或者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合同等;
(五)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六)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的建设规划、园林、公路等相关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即时以并联审批申请表形式书面转告建设规划、园林、公路等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建设规划、园林、公路等部门在接到并联审批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到建设规划、园林、公路等部门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准设置,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救济途径。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持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需要占用、开挖市政、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设施的,分别向市政、园林绿化、公路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市城区主要干道(主要指*东大道、玉茗大道、临川大道、金巢大道、迎宾大道、学府路、大公路等)不得设置跨街横幅广告和在建筑物上绘制广告,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确需设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设置牌匾及其设施,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置牌匾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
(三)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
(四)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文字说明。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核准设置;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不予核准设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时(霓虹灯广告除外),应在右下角标明工商、城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编号。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施的设置并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与广告画面的设置应当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设置公益广告,不得空设、闲设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观瞻。
第二十六条各类安装灯饰照明设施的户外广告,照明开启时间必须与城市路灯同步;关闭时间,除重大节日另有规定外,春、冬季为晚上十时,夏、秋季为晚上十时三十分。
第二十七条在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变更、调整或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设置者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或无条件拆除。因前款原因拆除使用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可采取变更地点并适当延长使用期限等方式对设置者给予适当补偿。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设置者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回设置使用权,重新组织拍卖;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整洁、美观,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完好;遇大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不是通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占用费。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占用费按广告实体立面面积分地段、分类型按月计费。
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及其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设置,免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占用费。
用于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设施,在设置有效期内改作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占用费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用于市容环境整治和城市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批准的地点、设计图、内容、形式、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未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固定范围内的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因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