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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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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拍卖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拍卖活动程序,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严厉惩处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带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市招投标、拍卖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投拍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市招投拍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协调处理争议纠纷;审定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制度;抓好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四)国有资产拍卖等。

第五条增加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职能,其主要职责是:配合做好全市招投标、拍卖活动;提供招投拍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受理、招投标和拍卖活动信息;核验招投标、拍卖各方以及中介机构资格;使用招投标专家评委;代收代退投标、拍卖保证金等。

第六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等涉及招投标、拍卖活动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同时,主动接受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凡下列项目必须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并事先告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

(一)市本级凡单项工程1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重要项目的勘察设计;

(二)市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集体)单位对每宗标的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处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依法没收或处置的,由原产权单位告知);

(三)市本级国有经营性土地出让;

(四)各县(区)总投资超过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的招投标以及重大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第八条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中公告、信息的新闻媒体等级,一律由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依据项目或标的的金额大小确定。新闻媒体的选择,要以“加大宣传面、扩大影响度、增加参与数、增强竞争力”为目标,不应仅局限于本市范围内的新闻媒体,还要在省级以上或省外的主流媒体上公告、信息。

二、招标投标

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所列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一律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所列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一律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推行不记名发售招标文件制度、网上答疑制度,并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接收规定,具体操作规程参照《*市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实施办法》(试行)(*招办发[2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审查投标资格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即在开标后先审查投标资格,后评投标文件。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或者依据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二)资格后审工作一律由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专家要在审查结果上明确注明“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并联合签名、密封,由监督人员及时转交评标委员会。与此同时,将资格审查结果在开标现场向全体投标人进行公布。

(三)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审查结果,开启“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评标,从中确定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开启。

(四)评审和评标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通讯限制,手机、寻呼机或其它通讯器材一律关闭,并交由监督人员统一保管。专家在评审和评标过程中不得离开工作现场;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及服务人员不得进入评审和评标现场。

第十二条评审、评标委员会全部由专家库的专家组成,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开标前半小时,由一名招标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分别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并由中心工作人员按抽取顺序当即用免提电话通知专家时间和地点。专家自接到通知后,应主动切断与其它人的联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待专家全部到场并经核实身份后,分别带至评审室和评标室,与外界隔离。随机抽取情况,必须做好记录,由参与抽取的工作人员签字密封,交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存档,年底由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参与抽取专家的招标人员、监督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在产生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之前进行集体活动,与外界切断联系。凡按规定随机抽出的专家,除专家自身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凡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重要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按投标中标价和合同条款执行与结算,并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擅自调整加价。

三、拍卖

第十五条所有拍卖标的必须经评估后进行。评估机构的确定采取以下办法:

(一)凡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资产估价、价格鉴证等资格的评估机构,均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其相应的评估业务。

(二)委托人必须公开评估机构的收费价格、资质要求等内容,并在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指定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必须在两家以上,并由委托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四)被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委托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评估机构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估,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根据评估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最低拍卖成交价。

第十七条所有拍卖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通过建立异地拍卖机构入市准入机制,广泛吸纳市外有实力、讲诚信的拍卖机构参与本市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拍卖,坚决制止部门擅自指定拍卖企业或拍卖师等行为。

第十八条拍卖企业的确定:

(一)委托人根据有底价拍卖的要求,制定《委托拍卖协议书》,并连同拍卖活动计划安排,一并在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指定的新闻媒体上报名信息。重大标的的拍卖,委托人还应明确规定拍卖企业的规模、业绩。《委托拍卖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拍卖标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公告媒体的等级、成交约定、拍卖佣金和价款的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立报名点,对前来报名的拍卖企业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报名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参与一般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只要符合《拍卖法》、《*市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拍字[20*]83号)等有关规定,则视为审查合格。参与重大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还必须符合委托人在报名信息中的其他规定。

(四)资格审查结束后,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要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将每个拍卖企业资格审查情况、报名时出具的材料复印件,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要书面告知其原因;同时,要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公布时间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审查结果公布后,委托人在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方式,从资格审查合格的名单中确定拍卖企业。

(六)拍卖企业属本市注册的,可直接举办拍卖活动;属外地注册的,按《*市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拍字[20*]83号)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再举办拍卖活动。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前,要对标的进行包装和宣传。

第十九条市拍卖协会要依法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重大国有资产拍卖活动,监察、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工商、*等部门要进行现场监拍。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意串通、威胁利诱、暴力伤害、破坏拍卖秩序、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中止本次拍卖活动,由监察、*等部门依法从重打击。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支付佣金,坚决制止随意降低佣金比例,防范拍卖行业的恶性竞争。拍卖未成交或流拍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企业支付合理的费用。政府确定的不收取委托人佣金的拍卖活动或企业自行举办的义拍活动,必须事先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处罚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责令其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告知招标、拍卖事项,或不执行公开招标、拍卖规定,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拍卖活动有关情况或资料的;

(三)在设定报名条件以及进行资格审查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或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擅自指定、强制委托招标机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妨碍招投标、拍卖活动等。

对违规挂牌、协议,以及竞标、拍卖中的违法行为,由市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招标人或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意串通、威胁利诱、暴力伤害、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犯罪行为等。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内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拍卖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二)与委托人、竞买人恶意串通等。

拍卖企业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的,由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报省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取消其在本市专家库资格,并不得再参加本市范围内的任何评审、评标活动,同时建议省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评标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招标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拍卖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二)与投标人、竞买人串通进行虚假投标、拍卖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竞买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拍卖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委托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或者向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投诉。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受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