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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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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一、门诊特殊病种系指可以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治疗的,仍然长期需要依靠药物维持病情稳定的慢性疾病。

二、结合市本级人员目前慢性病发生的实际情况,将15类常见的慢性疾病(见附1)列为门诊特殊病种,以后每年将视情况进行增删调整。

三、凡是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应首先如实填写《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申办表》(见附2),随同医院开出的病情介绍、有效诊断依据、近期病历、各种检验化验结果等相关材料,经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医保专管员一并提交给市医疗保险处。每人限报三个病种。市医疗保险处每年元月、6月分两次受理申报,二月、七月组织鉴定,通过后颁发《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

四、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只能报销已核定特殊病种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治疗其他病种的费用只能在个人帐户内开支。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可持《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到市本级定点医院门诊,也可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到指定定点零售药店的专柜购药(20*年门诊特殊病种患者购药专柜设在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新特药店)。一个医保年度治疗核定病种的医疗费不得起过个人帐户的4倍(以后将过渡到具体病种的医疗费限额指标)。其医疗费年底由单位统一收集,携《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及病种专用病历与有效收据报审。符合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报销必须先冲销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冲销归零后,再报销其冲销后剩余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

五、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治及医疗费用支付应严格执行《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目录(试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治项目按规定增加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个人负担,不予支付费用的检治项目不予报销。使用《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六、异地安置人员暂不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发生在市本级定点医院、指定定点零售药店以外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七、诊治医生凭《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按已指定的特殊病种类型,对门诊特殊病种患者进行诊治,并将诊治情况如实填写在所附病历上,处方合理规范。

八、对已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人员需每年进行年审,年审合格后第二年仍然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年审不合格取消其门诊特殊病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