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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计划用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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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计划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定额与计划

第五条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