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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局工业发展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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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局工业发展奖励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以工业崛起加速*崛起,以工业振兴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推动工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府发[20*]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为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共设立四类奖项:即工业发展奖、企业进步奖、企业贡献奖、企业特别贡献奖。

二、评选方法

(一)工业发展奖

1、评选对象:*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考评范围为列入统计口径的园区内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财税贡献大,当年上缴税金总额(扣除退税和返还税款,下同)须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3、考评奖励办法

(1)考评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总额三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2)列三项指标总量和增幅第1名的分别得100分,列第2名的分别得90分,每相差1个名次相差10分,依此类推;

(3)按工业增加值总量和增幅排名得分各占15%,主营业务收入总量和增幅排名得分各占15%,上缴税金总额和增幅排名得分各占20%的权重,对排名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4)对综合排序第一名的园区授予年度“工业发展奖”,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进步奖

(1)对新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的工业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引进市外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来我市投资生产的同一类产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企业贡献奖

1、评选对象:列入统计口径的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当年企业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总额均比上年有所增长,增幅均不低于当年全市市属企业平均增长速度,且当年上缴税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

五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3、考评奖励办法

(1)考评上缴税金总额的情况;

(2)列上缴税金总额增量和增幅第1名的分别得100分,列第2名的分别得95分,每相差1个名次相差5分,依此类推;

(3)按上缴税金总额增量排名得分占30%、增幅排名得分占70%的权重,对排名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4)对综合排序居前十名的企业授予年度“企业贡献奖”,并分别给第一名3万元,第二、三名各2.5万元,第四至第六名各2万元,第七至第十名各1.5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特别贡献奖

1、评选范围:列入统计口径的中央、省属驻鹰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企业盈利,上缴税金总额增幅不低于10%;

二是企业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均有所增长;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

3、奖励办法

上缴地方口径税金总额比上年增加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奖励25万元、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三、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对应项目中使用。

四、评奖程序

1、由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的参评对象,在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贸委申报。

2、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财政、国资、科技、国税、地税、统计、劳动保障、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申报情况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3、经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

4、评奖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批评。

五、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20*年度开始实施,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